深圳男子8年前死亡被匆忙火化 父母状告殡仪馆
死者父亲汪旺明指着这份委托书,说明伪造理由
死者母亲李文翠一边抹泪一边接受记者采访
儿子生前的照片和死亡存疑的理由,被夫妻俩打印成了很多份材料
8年前儿子意外死亡被匆忙火化 去年老夫妻状告殡仪馆被驳回
二审昨日开庭,双方就离奇委托书展开激辩
19岁的儿子汪鹏鹏意外死亡,母亲李文翠没能见到孩子最后一面,深圳殡仪馆(即深圳市殡葬管理所)在没有通知死者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将遗体火化了。悲痛万分的老夫妻6年后才得知,当年深圳殡仪馆的办理手续中,有一份离奇的委托书。
这是一起离奇的侵权争议案件。李文翠和丈夫汪旺明认为,深圳殡仪馆将意外死亡的儿子火化属于侵权,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此案曾于去年在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不过一审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原告与被告就委托书程序是否合法展开激辩。
儿子意外死亡老夫妻不接受自杀的断定
2006年5月18日凌晨,汪鹏鹏在深圳一家工厂突然被发现严重受伤,后失血过多死亡。在湖北老家教书的父亲汪旺明接到告知电话后,立即停止一切活动,并于当天下午5点赶到深圳,并被儿子所在的公司安排在龙岗区平湖街道某宾馆休息。
19日早上,汪旺明赶到深圳殡仪馆,见到了儿子的第一眼,他就悲痛地当场昏过去,之后他被送往医院抢救。连日滴水未进,他的身体倍加虚弱,等到他第二天醒来时,却被告知儿子已被火化。之后计划赶过来的李文翠和死者弟弟只好取消行程,他们本打算见死者最后一面的。
一份由龙岗区公安分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认定汪鹏鹏死于自杀,不过老夫妻并不这么认为,自己外向阳光的儿子怎么会自杀,他出事的晚上在工厂上夜班,洗澡后还将衣服泡在桶里面。老夫妻提到一个细节,事发的前一天,汪鹏鹏给家人打过电话,李文翠抹着眼泪说,“孩子问爸爸妈妈吃饭了没有,弟弟读书好不好,等我过年回去看你们。”于是他们对儿子的死因一直存疑,开始了八年的上访之路,身为教师的汪旺明备受刺激,头脑开始迟钝了不说,头顶几乎全秃了。
6年后发现,“委托书”是外甥伪造的
直到2011年12月14日,在另外一位热心律师的帮助下,汪旺明和李文翠终于从深圳市殡仪馆调取了汪鹏鹏火化的相关资料,才发现原来材料中有一份签名为“汪旺明”的委托书,委托程某斌(系死者表哥,与其在同一工厂上班)办理殡葬事宜,还有一份死亡证明书。汪旺明表示他从来没有签订过委托书,这份委托书是外甥伪造的,而将程某斌起诉至湖北某法院。
老夫妻认为深圳殡仪馆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仅凭借伪造的“委托书”及协议签字,将儿子遗体火化,致使汪鹏鹏被谋杀的命案难破。2013年8月18日,汪旺明、李文翠将深圳市殡葬管理所诉至龙岗区法院,广东省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管铁流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援助,不过该案以败诉告一段落。
2013年8月18日 龙岗区法院一审
焦点
殡仪馆火化手续和程序
激辩
原告:死者家属未签字未委托,火化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合法
被告:委托书是否伪造与被告无关,火化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不存在命案难破的问题,“原告单方面认为其子死亡存在疑点”。
对此,管铁流律师则表示,死亡证明书只有一名法医签字,依法应当有两名以上,属于违法证据,并提出关键问题在于汪旺明并未签署同意火化说明书,程某斌提供的“委托书”系伪造,火化手续不齐全,深圳殡仪馆的程序不合法。
2006年5月20日,死者的表哥程某斌持死者的身份证件、死者父亲汪旺明的身份证原件及汪旺明的授权委托书,龙岗区公安分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到被告处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并签署了同意火化的意见,被告律师表示符合深圳殡仪馆的火化流程,至于委托书是否伪造的,与被告无关。
2014年2月17日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焦点
委托书与诉讼时效
激辩
原告:殡仪馆不核实委托书就火化涉嫌违规
诉讼时间应从2011年起
被告:殡仪馆不了解委托书被冒名顶替一事
诉讼时间应从火化当天算起
汪旺明认定的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落款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的《委托书》,使用龙岗区平湖街道某酒店的白纸便条,上面签有两个“汪旺明”,还有一枚指纹手印,内容写有“委托我的外甥程某某先生……”
“我没有授权程某斌办理火化事宜,一份委托书上出现两次签字且笔迹不一样,时间也晚于签字同意火化。”汪旺明指着委托书上的“汪”和“鹏”的笔画,表示文字书写风格习惯与自己完全不一样,他写汪是一笔一画的构成,而伪造的“汪”字是由四笔草写而成;“明”字更是明显看出是由三笔草写,且是不同的两个人写的。
他表示自己从来不叫外甥为“先生”,也没有这种生活习惯和做法,该《委托书》彻头彻尾是伪造的,特此申请对该《委托书》进行签名笔迹和手印甄别鉴定。庭审中,汪旺明和妻子情绪激动,认为深圳市殡仪馆不做辨别,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而仅凭伪造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前提下,就做出对儿子火化的决定,负有重大过失责任。
此外双方就诉讼时效也展开辩论。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并没有任何的过错,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事实。在火化的时候,死者的父亲知道骨灰已经被火化,并没有马上提出任何的异议,并且在事隔三个月后还派人领取了火化证明,那么诉讼时间就应该为火化当天的时间。原告律师提出诉讼时效的规定遵循谁主张谁规定的原则,他认为一审则根本回避了时效问题的关键证据,而原告从2011年底才知道到殡仪馆程序违法,那么诉讼时间应该从那个时候算起。
针对是否构成侵权的焦点,原告律师提出程某斌当时作为厂方的代表,那么与死者汪鹏鹏并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关系,之后他给深圳殡仪馆出具了伪造的委托书,以及死者的相关证件,而深圳殡仪馆未经核实就直接火化本身涉嫌违规。被告律师表示殡仪馆有相关的规定,存放在殡仪馆内的遗体必须在7天之内进行火化,而深圳殡仪馆方面并不了解委托书被工厂冒名顶替的事,所以没有任何理由对汪旺明夫妇俩进行赔偿。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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