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湖州中院执行局法官沈伟是如何违法办案搞死一个民营科技企业的
实名举报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陈 强
被举报人: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沈 伟
有关上级机关: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检察机关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等检察政策。进一步抓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与8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司法、执法、行业监管联手,以严管体现厚爱。在以上中央出台关于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指导下,本人经慎重考虑,决定实名举报关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沈伟在办理我公司与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实力诚信金纠纷案执行案件中,违反司法公正原则,一再偏袒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工,滥用执法权力,对案件另一方一再进行无端打压和设局陷害,导致执行双方矛盾加深和我公司权益受到巨大损害。有关情况举报如下:
一、案件背景简述
本执行案件为:西安建工诉我公司实力诚信金民事纠纷案([2020]浙05民初66号])。
本案件的起因为:西安建工自2019年2月起,以8000万元实力诚信金为保证条件,承接了我公司氢能产业园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双方约定实力诚信金退还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西安建工自签约之时即进场施工。但西安建工违反合同约定,延迟进场达8个多月,直至实力诚信金退还期限后2个多月才陆续进场施工,在已届竣工之时经完成不足7%的工程量,并停工掩盖其严重违约问题,由此导致了双方的实力诚信金纠纷案和我公司诉西安建工解除施工合同案等多起诉讼案件。
由上述可见,本案的根本起因是西安建工严重违约所致。但由于实力诚信金案(沈伟所负责的本执行案件)判决生效在先,我公司诉西安交工违约及解除施工合同案([2021]浙05民终99号)判决生效在后,导致了目前两案分别进入执行状况的情况。(我公司诉西安建工违约及解除施工合同案已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二、执行法官沈伟滥用职权,打招呼干预司法、充当违法行为“保护伞”的相关情况
沈伟负责实力诚信金案([2020]浙05民初66号])的执行工作。期间,在多个环节刻意偏袒执行申请人西安建工,一再对我公司和我本人进行无端整治。
1. 滥用职权以拘留手段威胁我公司满足西安建工的过分要求。
自2021年9月起,我作为公司负责人,曾就我个人及公司的财产情况两次与沈伟进行当面报告,包括我本人不存在个人车辆、房产等情况,以及公司有关财物的先期出借、抵押情况、无形资产价值情况等。沈伟在明晰我财产状况的前提下突然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报告财产”罪名发出对我本人拘留15日的《决定书》,并亲临德清县法院要对我实施拘留(后因疫情管控原因拘禁未成)。沈伟公然违反执法规范,安排西安建工人员参与拘捕“抓人”行动,并告诉我如果答应西安建工的谈判要求可以不予拘留,而西安建工的条件是在不作任何股权和账户解封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退还大部分实力诚信金。
对我实施拘捕的理由到底是什么?是拒不报告财产?还是没有满足西安建工的无理要求?法律也能像市场交易一样讨价还价吗?对我实施拘留,是恐吓,还是依法必须?作为案件负责人的沈伟根本不顾这些。沈伟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拘捕的理由有多种解释。此外,在上述财产申报上,我公司是属于漏报?还是“拒不报告”?作为案件负责人的沈伟至今不作明确解释。
沈伟这样纵容西安建工,效果是什么?在沈伟安排拘留前,西安建工已就分步退还实力诚信金与我公司达成一致,西安建工考虑实际可能,已经同意我公司分步退还保证金、分步解除保全的协商意见。沈伟的上述操作,导致西安建工当场推翻原来的商议结果,并导致该案件的和解至今未能达成。
此外,我作为企业的创始人(现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始终在以一己之力为解决诉讼纠纷和项目重启尽心竭力。在企业因案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我始终坚守在项目所在地,原本是出于事业的初衷和项目不该死的信念。此项执行案件本来是由西安建工的工程违约所致,且因西安建工的全方位保全导致执行困难。即便是我公司履行执行义务不力,是必须对我本人采取拘留这样的极端措施吗?这样做是在营造安商惠企的法制化环境吗?沈伟这样为一方站台,是在促进案件的执行,还是在置一个公司和项目于死地?
西安建工明知自身在本项目工程上过错巨大,企图通过虚假诉讼博弈彻底摧毁一个公司及其项目,以逃避我公司的追究(包括对该案件初始原因的追究和另一起虚假诉讼的追究)。可是,沈伟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2.在明知我公司已经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下,认定我公司为“拒不履行”。
早在2021年9月,我公司就向中院表达了同意进行资产评估、为可能进行的破产清算做好准备的意见,湖州市中院也于2021年9月发出《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同时,我公司按照沈伟的意见,继续推进公司保证金的分步退还和公司股权的解封)。到目前,评估工作已进入初稿征询意见阶段。而沈伟于2021年12月突然改变主意,在明知我公司上述履行行为的情况下,认定我公司为“拒不履行”,并在法院执行局内部立案,于2021年12月以秘而不宣的方式将该案件送交南太湖公安分局进行内部经侦立案,借公安系统之手对我进行施压。公安机关经过一个多月的侦察最终查明了我公司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况,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问沈伟:为什么有意混淆“罪”与“法”界限?沈伟的回答是:那不是最终没抓吗?
早在2021年10月9日,我公司就向德清县法院明确表达了以西安建工已判违约金100余万元抵偿部分实力诚信金的意见。德清县法院执行庭在第一时间就将这一情况通报了沈伟,沈伟明知已在履行,却还要认定我公司为拒不执行。德清县法院自2022年1月起,多次向沈伟提出“出具抵偿手续”的请求,沈伟一再支吾,至今既不提供,也不说明理由。为什么不提供?是怕他滥用职权的证据被我们所掌握么?
3. 打招呼,干预司法执行。千方百计干预和阻挠对西安建工不利的另案执行工作。
沈伟为偏袒西安建工,在我公司与西安建工的两起执行案件中,不惜采取双重标准,阻止对西安建工不利的另案执行工作。
在实力诚信金案执行过程中,我公司一再向沈伟提出,本案与西安建工严重违约在先的另一起诉讼案直接相关,应当以化解纠纷为目的,客观、综合考虑案件的执行,进行诉讼双方的相互清算。沈伟的回答是:两案没有关联,我就管一个案件的执行。
但在我公司诉西安建工违约及解除施工合同案的执行阶段,沈伟一再以两案关联为由,非法干预和阻挠案件的执行。德清县法院执行部门在办理该案的执行中,每一步都要征得沈伟的同意。到目前,该案判决生效已达3个多月,西安建工至今拒不移交工程和资料。为此我公司于2022年3月6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德清法院执行过程中沈伟频繁向德清法院打招呼干预执行过程。德清县法院为敦促西安建工限时移交,于2022年3月9日采取了清场和查封工地的强制措施,在工地大门上贴了封条。而沈伟在当日的做法是:将2021年6月中院关于实力诚信金案的《执行裁定书》重新再贴一回,另加一个2022年3月(有意撕掉日期的封条),象征性地帖在大门的外侧。
他想表达什么?是想说他的执行案件大于德清县法院的执行案吗?为什么撕掉封条日期?是怕同日张贴太“巧合”了吗?按照2021年6月中院关于实力诚信金案的《执行裁定书》,工地当时就已经查封,为什么查封至今仍然允许西安建工占住工地,而到工地移交时,则要求我公司不得进入?
“资产”和“工程”本是两个不同概念,沈伟是真的不懂,还是有意混淆?
关于工地的查封,也是由沈伟随意理解和操纵。按照中院《执行裁定书》,工地已经于2021年6月就被查封,但沈伟对西安建工人员继续常驻现场熟视无睹。但到2022年3月德清县法院强制执行工地移交时,沈伟立即出面干预:工地已经查封,任何人不等进场!沈伟的违法操纵导致西安建工在2021年6月查封前后拆毁和转移了大部分工地的工程支护设施、临时用房、工程构筑物等物资,并将工程场地提供他人用于存放铁路施工的大型预制桥梁,这些行为无论按建筑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无论相对哪一起执行案,都是严重违法、犯罪的!到目前,工地的财产状况与查封前判若两样,连一台办公电脑、一张白纸都没有留下!所有这些都是在沈伟的操纵下造成的,必须由沈伟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与西安建工人员和包工头不正当交往接触,做西安建工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西安建工拒不完整移交工程资料,是因为通过这些资料可以查明西安建工在浙0521民初2313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沈伟为了保护西安建工的违法行为不败露,通过随意操纵工地查封阻止我公司获取工程资料。是西安建工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沈伟为什么宁愿为假、丑、恶撑腰,不愿为救活一个项目付出一丝努力?是因为沈伟作为执行法官,与西安建工人员建立私人联系方式,多次与西安建工人员私下接触交往,甚至与包工头互留联系方式。而对我公司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敢兴趣。
我向沈伟提出:为什么对我实施拘留当日有西安建工人员和包工头到场协助、参与拘前谈话?沈伟的解释是:偶然的。这样的偶然不止一次,如果需要,我可以一一列出。
沈伟甚至可以直接打电话给我公司委托的专业资料审核和交接单位相关负责人打电话,要求他们不要参与工程资料核对、不要参与工程交接、不要参与工程承包,即使西安建工被强制移交也不要参与,否则他就立即再次查封工地。沈伟故意无视我公司才是案涉工程的甲方和发包方,为了保护乙方西安建工违法行为不败露,不惜直接替西安建工发声阻挡我公司的资料接收。
5. 遏制不同意见,多次实施打击报复。
对于沈伟公然偏袒案件一方的做法,我曾数次向沈伟提出意见和申诉。每次申诉都能招来他打击报复。
2021年12月,我就非法拘留问题向沈伟提出意见,沈伟的做法是:于2021年12月19日给我的家人发出《搬离通知书》,限令我的家人搬离唯一的住宅,而且专选春节前5天。《搬离通知书》发出的日期居然可以早于中院对执行人财产《查封公告日期》规定的起始日(2022年2月22日)将近2个多月!
2022年3月6日,我就沈伟混淆“资产”和“工程”概念、插手另案、阻挠案件执行的问题向他提出意见,沈伟的第一反应是,当日以电话威胁我的家人:被保全的房产立即拍卖,生活保障金执行最低标准!※
2022年3月9日,我问沈伟,为什么要给包工头打电话诋毁我公司的工程接收行为?招来的是:在我公司楼下张贴2021年6月早已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另加一份2022年2月22日的《查封公告》。
综上所述,如果沈伟仅仅在某一环节对当事一方有所倾向,我们还可以理解为偶然或非故意。如果我公司没有及时向沈伟申明与西安建工纠纷的完整情况、没有说明多起纠纷的关联性和根本原因,导致沈伟在产生偏见也情有可缘。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非曲直,处处倾向案件一方,赤裸裸为西安建工站台,一味满足西安建工的不正当要求,对我公司进行极限施压,无论事实如何都要以“拒不执行”罪将我公司置于死地。一个法官,一味满足包工头的各种意愿,热衷于和包工头私下交往,甚至与包工头合谋陷害和威胁另一方,这是什么力量在驱动着他?对此,我公司有理由怀疑沈伟与西安建工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三、相关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恳请上级机关在百忙中对我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关注和过问,并向中院提出如下请求:
1. 鉴于沈伟损害法院公正形象、引发我公司高度不信任的情况,提请法院不再任用沈伟负责该案件的办理工作。
2. 对沈伟违法办案全过程予以全面调查复核,并依照《法官惩戒工作规定》和《最高院司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其违法问题予以处理。
3. 对沈伟与西安建工的不正当关系予以彻查,并依据党纪国法予以追究。
鉴于该举报事项过程复杂,涉及资料繁多,我公司愿意在有关机关受理立案后,系统提交全部的相关证据。
此致!希望回复。
被举报人: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沈 伟
有关上级机关: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检察机关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等检察政策。进一步抓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与8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司法、执法、行业监管联手,以严管体现厚爱。在以上中央出台关于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指导下,本人经慎重考虑,决定实名举报关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沈伟在办理我公司与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实力诚信金纠纷案执行案件中,违反司法公正原则,一再偏袒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工,滥用执法权力,对案件另一方一再进行无端打压和设局陷害,导致执行双方矛盾加深和我公司权益受到巨大损害。有关情况举报如下:
一、案件背景简述
本执行案件为:西安建工诉我公司实力诚信金民事纠纷案([2020]浙05民初66号])。
本案件的起因为:西安建工自2019年2月起,以8000万元实力诚信金为保证条件,承接了我公司氢能产业园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双方约定实力诚信金退还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西安建工自签约之时即进场施工。但西安建工违反合同约定,延迟进场达8个多月,直至实力诚信金退还期限后2个多月才陆续进场施工,在已届竣工之时经完成不足7%的工程量,并停工掩盖其严重违约问题,由此导致了双方的实力诚信金纠纷案和我公司诉西安建工解除施工合同案等多起诉讼案件。
由上述可见,本案的根本起因是西安建工严重违约所致。但由于实力诚信金案(沈伟所负责的本执行案件)判决生效在先,我公司诉西安交工违约及解除施工合同案([2021]浙05民终99号)判决生效在后,导致了目前两案分别进入执行状况的情况。(我公司诉西安建工违约及解除施工合同案已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二、执行法官沈伟滥用职权,打招呼干预司法、充当违法行为“保护伞”的相关情况
沈伟负责实力诚信金案([2020]浙05民初66号])的执行工作。期间,在多个环节刻意偏袒执行申请人西安建工,一再对我公司和我本人进行无端整治。
1. 滥用职权以拘留手段威胁我公司满足西安建工的过分要求。
自2021年9月起,我作为公司负责人,曾就我个人及公司的财产情况两次与沈伟进行当面报告,包括我本人不存在个人车辆、房产等情况,以及公司有关财物的先期出借、抵押情况、无形资产价值情况等。沈伟在明晰我财产状况的前提下突然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报告财产”罪名发出对我本人拘留15日的《决定书》,并亲临德清县法院要对我实施拘留(后因疫情管控原因拘禁未成)。沈伟公然违反执法规范,安排西安建工人员参与拘捕“抓人”行动,并告诉我如果答应西安建工的谈判要求可以不予拘留,而西安建工的条件是在不作任何股权和账户解封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退还大部分实力诚信金。
对我实施拘捕的理由到底是什么?是拒不报告财产?还是没有满足西安建工的无理要求?法律也能像市场交易一样讨价还价吗?对我实施拘留,是恐吓,还是依法必须?作为案件负责人的沈伟根本不顾这些。沈伟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拘捕的理由有多种解释。此外,在上述财产申报上,我公司是属于漏报?还是“拒不报告”?作为案件负责人的沈伟至今不作明确解释。
沈伟这样纵容西安建工,效果是什么?在沈伟安排拘留前,西安建工已就分步退还实力诚信金与我公司达成一致,西安建工考虑实际可能,已经同意我公司分步退还保证金、分步解除保全的协商意见。沈伟的上述操作,导致西安建工当场推翻原来的商议结果,并导致该案件的和解至今未能达成。
此外,我作为企业的创始人(现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始终在以一己之力为解决诉讼纠纷和项目重启尽心竭力。在企业因案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我始终坚守在项目所在地,原本是出于事业的初衷和项目不该死的信念。此项执行案件本来是由西安建工的工程违约所致,且因西安建工的全方位保全导致执行困难。即便是我公司履行执行义务不力,是必须对我本人采取拘留这样的极端措施吗?这样做是在营造安商惠企的法制化环境吗?沈伟这样为一方站台,是在促进案件的执行,还是在置一个公司和项目于死地?
西安建工明知自身在本项目工程上过错巨大,企图通过虚假诉讼博弈彻底摧毁一个公司及其项目,以逃避我公司的追究(包括对该案件初始原因的追究和另一起虚假诉讼的追究)。可是,沈伟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2.在明知我公司已经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下,认定我公司为“拒不履行”。
早在2021年9月,我公司就向中院表达了同意进行资产评估、为可能进行的破产清算做好准备的意见,湖州市中院也于2021年9月发出《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同时,我公司按照沈伟的意见,继续推进公司保证金的分步退还和公司股权的解封)。到目前,评估工作已进入初稿征询意见阶段。而沈伟于2021年12月突然改变主意,在明知我公司上述履行行为的情况下,认定我公司为“拒不履行”,并在法院执行局内部立案,于2021年12月以秘而不宣的方式将该案件送交南太湖公安分局进行内部经侦立案,借公安系统之手对我进行施压。公安机关经过一个多月的侦察最终查明了我公司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况,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问沈伟:为什么有意混淆“罪”与“法”界限?沈伟的回答是:那不是最终没抓吗?
早在2021年10月9日,我公司就向德清县法院明确表达了以西安建工已判违约金100余万元抵偿部分实力诚信金的意见。德清县法院执行庭在第一时间就将这一情况通报了沈伟,沈伟明知已在履行,却还要认定我公司为拒不执行。德清县法院自2022年1月起,多次向沈伟提出“出具抵偿手续”的请求,沈伟一再支吾,至今既不提供,也不说明理由。为什么不提供?是怕他滥用职权的证据被我们所掌握么?
3. 打招呼,干预司法执行。千方百计干预和阻挠对西安建工不利的另案执行工作。
沈伟为偏袒西安建工,在我公司与西安建工的两起执行案件中,不惜采取双重标准,阻止对西安建工不利的另案执行工作。
在实力诚信金案执行过程中,我公司一再向沈伟提出,本案与西安建工严重违约在先的另一起诉讼案直接相关,应当以化解纠纷为目的,客观、综合考虑案件的执行,进行诉讼双方的相互清算。沈伟的回答是:两案没有关联,我就管一个案件的执行。
但在我公司诉西安建工违约及解除施工合同案的执行阶段,沈伟一再以两案关联为由,非法干预和阻挠案件的执行。德清县法院执行部门在办理该案的执行中,每一步都要征得沈伟的同意。到目前,该案判决生效已达3个多月,西安建工至今拒不移交工程和资料。为此我公司于2022年3月6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德清法院执行过程中沈伟频繁向德清法院打招呼干预执行过程。德清县法院为敦促西安建工限时移交,于2022年3月9日采取了清场和查封工地的强制措施,在工地大门上贴了封条。而沈伟在当日的做法是:将2021年6月中院关于实力诚信金案的《执行裁定书》重新再贴一回,另加一个2022年3月(有意撕掉日期的封条),象征性地帖在大门的外侧。
他想表达什么?是想说他的执行案件大于德清县法院的执行案吗?为什么撕掉封条日期?是怕同日张贴太“巧合”了吗?按照2021年6月中院关于实力诚信金案的《执行裁定书》,工地当时就已经查封,为什么查封至今仍然允许西安建工占住工地,而到工地移交时,则要求我公司不得进入?
“资产”和“工程”本是两个不同概念,沈伟是真的不懂,还是有意混淆?
关于工地的查封,也是由沈伟随意理解和操纵。按照中院《执行裁定书》,工地已经于2021年6月就被查封,但沈伟对西安建工人员继续常驻现场熟视无睹。但到2022年3月德清县法院强制执行工地移交时,沈伟立即出面干预:工地已经查封,任何人不等进场!沈伟的违法操纵导致西安建工在2021年6月查封前后拆毁和转移了大部分工地的工程支护设施、临时用房、工程构筑物等物资,并将工程场地提供他人用于存放铁路施工的大型预制桥梁,这些行为无论按建筑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无论相对哪一起执行案,都是严重违法、犯罪的!到目前,工地的财产状况与查封前判若两样,连一台办公电脑、一张白纸都没有留下!所有这些都是在沈伟的操纵下造成的,必须由沈伟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与西安建工人员和包工头不正当交往接触,做西安建工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西安建工拒不完整移交工程资料,是因为通过这些资料可以查明西安建工在浙0521民初2313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沈伟为了保护西安建工的违法行为不败露,通过随意操纵工地查封阻止我公司获取工程资料。是西安建工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沈伟为什么宁愿为假、丑、恶撑腰,不愿为救活一个项目付出一丝努力?是因为沈伟作为执行法官,与西安建工人员建立私人联系方式,多次与西安建工人员私下接触交往,甚至与包工头互留联系方式。而对我公司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敢兴趣。
我向沈伟提出:为什么对我实施拘留当日有西安建工人员和包工头到场协助、参与拘前谈话?沈伟的解释是:偶然的。这样的偶然不止一次,如果需要,我可以一一列出。
沈伟甚至可以直接打电话给我公司委托的专业资料审核和交接单位相关负责人打电话,要求他们不要参与工程资料核对、不要参与工程交接、不要参与工程承包,即使西安建工被强制移交也不要参与,否则他就立即再次查封工地。沈伟故意无视我公司才是案涉工程的甲方和发包方,为了保护乙方西安建工违法行为不败露,不惜直接替西安建工发声阻挡我公司的资料接收。
5. 遏制不同意见,多次实施打击报复。
对于沈伟公然偏袒案件一方的做法,我曾数次向沈伟提出意见和申诉。每次申诉都能招来他打击报复。
2021年12月,我就非法拘留问题向沈伟提出意见,沈伟的做法是:于2021年12月19日给我的家人发出《搬离通知书》,限令我的家人搬离唯一的住宅,而且专选春节前5天。《搬离通知书》发出的日期居然可以早于中院对执行人财产《查封公告日期》规定的起始日(2022年2月22日)将近2个多月!
2022年3月6日,我就沈伟混淆“资产”和“工程”概念、插手另案、阻挠案件执行的问题向他提出意见,沈伟的第一反应是,当日以电话威胁我的家人:被保全的房产立即拍卖,生活保障金执行最低标准!※
2022年3月9日,我问沈伟,为什么要给包工头打电话诋毁我公司的工程接收行为?招来的是:在我公司楼下张贴2021年6月早已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另加一份2022年2月22日的《查封公告》。
综上所述,如果沈伟仅仅在某一环节对当事一方有所倾向,我们还可以理解为偶然或非故意。如果我公司没有及时向沈伟申明与西安建工纠纷的完整情况、没有说明多起纠纷的关联性和根本原因,导致沈伟在产生偏见也情有可缘。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非曲直,处处倾向案件一方,赤裸裸为西安建工站台,一味满足西安建工的不正当要求,对我公司进行极限施压,无论事实如何都要以“拒不执行”罪将我公司置于死地。一个法官,一味满足包工头的各种意愿,热衷于和包工头私下交往,甚至与包工头合谋陷害和威胁另一方,这是什么力量在驱动着他?对此,我公司有理由怀疑沈伟与西安建工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三、相关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恳请上级机关在百忙中对我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关注和过问,并向中院提出如下请求:
1. 鉴于沈伟损害法院公正形象、引发我公司高度不信任的情况,提请法院不再任用沈伟负责该案件的办理工作。
2. 对沈伟违法办案全过程予以全面调查复核,并依照《法官惩戒工作规定》和《最高院司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其违法问题予以处理。
3. 对沈伟与西安建工的不正当关系予以彻查,并依据党纪国法予以追究。
鉴于该举报事项过程复杂,涉及资料繁多,我公司愿意在有关机关受理立案后,系统提交全部的相关证据。
此致!希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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