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动了谁的蛋糕?
——从武陟县王保祥案看利益纠葛背后隐藏的惊天阴谋
【编者按】
关于法律,中央领导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法国十八世纪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让-雅克·卢梭深刻剖析到:“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就表明既要要求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又要要求公民尊法、守法、护法;而更加严格要求领导层及司法实践者既要模范遵守法度、带头执行法律,又要不折不扣恪守宪法、令行禁止、毫无私心地奉行党的方针路线和保障人民的利益。这样,法律无尘、社会和谐;公平得以保全,正义得以伸张。“齐家、修身、治国、平天下”大道容德国之兴也,民心融融,繁荣昌盛!
当然,我们的专家、学者还有人大、政协的领导还在为当下中国法律孜孜不倦探索并寻求更加积极稳妥之良方。然而,时下的司法实践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难以一时净化,法官这一职业凸显。在国家要求公平公正的大格局下难脱干系!它是丈量法律的一把尺子,它是共和国大厦的准星,它是百姓心中的秤砣,它是横亘道德天地的试金石!它更是驰骋天地之间的一把利剑!亦是横在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的交融剂!马虎不得、纵容不得!!!
【沁血的事实】
我叫王保祥,一九六五年出生,现年57岁,是一名退伍军人,共产党员,曾任武陟县谢期营镇王道村党支部书记十年,任武陟县人大代表两届,曾在第十一届获得了优秀人大代表荣誉称号。
我今天实名举报,原武陟县政法委书记,现任焦作市政法委副书记(薛新生),他于2015年3月份,利用在武陟县政法委书记职务之便,和他老家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的堂叔(薛长海),在我们王道村北地,合伙投资建了一个建材厂,并不是一个合格的环保厂,其实就是一个违规重污染的红砖厂。
他们厂于2015年11月底建成,元月份投入使用,环保标准一直不达标。2016年开春以后,老百姓的小麦遭到严重污染,成片成片的楛死,到了秋天,一百多亩玉米又遭到了楛死,还有厂的东边林场地,人家种的大蒜和西瓜全部都楛死,村里三队和四队的老百姓,还有外村承包林场地的,不断去找砖厂理论,最后砖厂才把老百姓将近二百亩左右的基本农田承包下来,但他们的烟囱处理过后,还是一直不断飘着白粉点,落到人的皮肤上刺疼,落到黑色车上洗都洗不下来,
我的大儿子,大名王利军,小名王佳佳,于2019年9月份,实名向焦作市环保局举报了两次,薛新生利用政法委书记的权利,得到了举报人的名字,就利用权利之便,特批专案,于2019年11月22日早晨,让公安局把我和我的两个孩子,王利军、王鹏,以涉黑涉恶的罪名抓起来了,我是由于身上多种重大疾病,办理了取保候审,没有关押。
薛新生安排办案人员去瑞昌砖厂取证,取证人员六个,都是他们基层股东,还有他们修武县有运输生意往来的,还有我们村在砖厂有股份有利意的四个人,作了一系列的伪证,薛新生把公检法三个单位安排的是津津有条,把我的两个孩子在武陟看守所关押长达一年零三个月,在开庭审判时,两个孩子的律师给检察院公诉人提供有效证据,但公诉人从不采纳,最终以强买强卖罪名判决了,判处两个孩子三年零六个月,我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开庭,现还在等待判决。
【嗟叹】
树高千尺,送入云端,需要的是无数年的积累,但若崩坏,可能只需一夕之间。薛新生,一位在政坛上算不得举足轻重的官员,但在一个县里、市里却实能够左右许多故事,更能搅动一番风云。如若真的达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确需要数年累积,但是,如若为私,只需一念之间。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两者截然不同。
利益,如深渊,会将一个人慢慢地吞噬,直至彻底淹没。武陟县的老百姓,为何如此痛恨自己的这位领导呢?甚至很想很想将他慢慢地咀嚼、啃噬他呢?许许多多的人恨不得他立刻消失在人间呢?耐人寻味啊!
金色盾牌为谁护航?庄严天平为谁倾斜?
罪与非罪,恶与善,美与丑,是由庄严与神圣的“天平”来决断;扬善除恶,维护正义,乃“天平”之本色;是建设法治中国之根本,是建设法治社会之标志性的手段;金色盾牌,热血铸就,讲的是公安干警,走的是人间大道,扬的是正义之剑;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石,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生力军。正因为如此,公安、法院显得尤为重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每一位执法者逐项素养都显得弥足珍贵。
王保祥,一位极其普通的老百姓。通过他和两个儿子的遭遇,反映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一穷二白、不仅没有财富、也没有背景、而且更没有权利的王保祥父子,儿子身心受害连连,自己更是备受煎熬。在河南武陟县可谓两眼一码黑,从案件的重视程度到案件的侦破过程再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无不表露着法律的不严肃性、不完整性,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包庇犯罪,案件不但涉黑,而且有保护伞……
种种迹象表明:“公权力”还可以这样用?公平正义缘何在基层公安、法院难以彰显?!将社会主义法律玩弄于股掌,将中国共产党党性原则抛于脑后,将共产主义道德品质踩于脚下,居心何在?!究竟金色盾牌为谁护航、庄严天平为谁倾斜?
敬请各级领导、各位法律工作者、广大的、善良的民众,伸出友爱、拿出热忱,用您们不同的方式为王保祥父子鼓与乎!
薛新生和砖厂的种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只有他的上级领导才能理顺得清楚。平民百姓终究是老百姓,老百姓如果能够理清的事,终究属于柴米油盐茶啊!
王保祥说:“薛新生当时是武陟县政法委书记,手中握着公检法司这一重要的公权力。如何做、怎样做,还不是人家说了算。其中的猫腻那是我们老百姓知道的。以我儿子王利军为例,可堪一般,我认为从公安局到法院都是薛新生左右的”。
“极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5月12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学习日报》刊文如是说。在文中,陈一新提到了一组数据:
在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8.97万起、立案处理11.59万人,其中立案查处政法系统干警4.65万人,占全国查处总人数的40%。陈一新认为,政法队伍中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不忠、不公、不廉、不为”。
请看——
(一)强迫交易的具体行为不清。"堵门"、"拦截其他运送原料的货车"、"威胁送货司机"是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实施的主要犯罪手段。但是,判决书并没有列举出上诉人实施这些犯罪的具体行为事实。比如"堵门",上诉人究竟参与了几次,每次堵门的具体时间、堵门车辆的具体位置、堵门车辆的车牌号、堵门的具体方式等;比如"拦截其他运送原料的货车",具体的拦截时间、地点、被拦截车辆及司机姓名,拦截的手段、方式及次数等;再比如"威胁送货司机",具体的威胁时间、地点、被威胁的受害人姓名,威胁的手段、方式、次数及造成的后果等。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多次堵门、拦截、威胁",没有事实根据。
(二)强迫交易数额不清。判决书仅认定了上诉人和王鹏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交易金额,并未认定上诉人强迫交易数额。上诉人与王鹏是分别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分别与瑞昌公司进行结算,运输车辆也是各自所有,两个人是各自干各自的,不是合伙关系。况且,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交易金额并不等同于强迫交易数额。
(三)原审判决认定"运输黑矸料非法所得 7470元",是错误的。第一,7470元并不是上诉人全部所得,而是其中一部分。第二,黑矸石运输及运费价格的确定,上诉人并未与瑞昌公司发生过联系,而是由村支部书记刘立红负责直接与瑞昌公司协商确定黑矸石运输服务和运费价格,由村支书刘立红直接安排上诉人拉货,运费结算也是由村支部书记刘立红直接去瑞昌公司办理,上诉人只是从刘立红手中领取运费。至于运费价格怎么定∶定多少,上诉人一概不知情,怎么能认定为非法所得呢?
(四)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强迫交易犯罪的共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是错误的,毫无根据。上诉人与王鹏虽为亲弟兄关系,但是分别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分别与瑞昌公司进行结算,运输车辆也是各自所有,两个
人是各自干各自的,不是合伙关系,更没有合谋强迫交易。如果说,上诉人的这种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那么村支书刘立红也应当是强迫交易犯罪的主犯。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没有根据。上诉人实施堵门行为一次,而且时间不长,从没有实施过拦截车辆、扎胎、放气、威胁其他运输户等行为。在堵门之前,上诉人已经为瑞昌公司提供正常的运输服务达三年之多,所收取的运费是正常的运输服务交易金额,不是强迫交易的犯罪数额,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
(六)原审判决依赖的有罪证据基本上都是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要么是瑞昌公司的股东,要么是瑞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要么是为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户,与上诉人及案件待查事实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大多为猜测、假想、道听途说,不能证明案件的具体行为事实,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诉人均不认可,原审判决也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原审仅凭这些言词证据就判决上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显属证据不足。证人都是薛新生指示公安局安排的。
是谁“玩弄”了法律的琴弦?
请看拨弄河南武陟王保祥父子案件背后的真相: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案件背后的推手究竟是谁?毫无疑问地暴露了人们最不愿意看清的东西——执法者违规违法那是多么的可怕!百姓岂不是毫无回手之力,白白任人宰割!更悲催的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依旧桃花笑春风!
为此,原来风生水起的王保祥父子,在一夜之间凄然落下帷幕。那些已经或者正在做假证,坑人、害人的勾当,有人因此蒙冤入狱,有人因此误了生活而遗憾终身。谁之过?大家不言而喻。不仅冤者仰天长叹,明白的人也是望洋兴叹!为此,我们将永不放弃,永不言败,永不停步。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催动如此大的手笔,大动干戈地将王保祥一对儿子送入监狱,……是利益链条链出的关系网,还是自然人在某种潜规则下,可以冠冕堂皇地高于法律?人们不禁要问:法到底给什么样的人制订的?
我们姑且不说,以王保祥父子为首的运输商的这种行为,单单来评论一下,出现这种严重后果而言,我们不仅要拷问:A、是谁开启了“绿灯”模式?是谁在开启“静音”模式?是谁给了他们的“理直气壮”的胆量?是谁赋予了他们漠视法律的行为?B、依法治国轰轰烈烈了几年了,相关部门还在沉睡吗?地方党委是如何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是如何“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的?是否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地方政府公务人员是否是“行政不作为”还是乱作为?C、地方法制环境除了考验地方党、政执政能力,为民服务能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布局谋篇能力之外,更大的考量一是对党的绝对忠诚,二是当地的司法环境建设。事实上充分说明了武陟县司法环境的严峻性、迫切性和亟待提高等重大漏洞。…这一切切该当谁解?政治生态受到的污染,波及到公权力的使用者致使当地公务人员与案件的唆使着呈现利益链条该不该严肃治理?看到这样事情的发生,我们眼里闪过了无比的复杂,愤怒,无奈,痛苦,以及浓浓的失望。
“庸碌一生,苟且一生,什么都不去付出,什么都去算计得失,这样的人生,究竟还不是一死,又有多少意义呢?”王保祥心志坚若磐石。他认真地说:“如果连胜负都不足以认清,愚蠢就是量身定做的形容词!”而摆在王保祥的面前,则是展开了一条全新的路,一条需要他孜孜不倦,永不能放弃的路。“守住我心,我心光明”,砥砺前行!花开彼岸天!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王保祥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提出一下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保祥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刑事辩护人,依法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王保祥,认真听取了王保祥对所涉犯罪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保祥涉嫌强迫交易罪没有事实根据。辩护人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王保祥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保祥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王保祥没有强迫武陟县瑞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接受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故意
王保祥自2013年开始从事运输业务,2015年瑞昌公司在王保祥家所在的王道村建厂后,王保祥想要想瑞昌公司运送材料,因此找到村支书刘红立向其说明想法,经刘红立介绍,王保祥从2016年6月开始向瑞昌公司运送粉煤灰。2019年7月,因瑞昌公司提供的粉煤灰货源枯竭,经刘红立协调,王保祥开始向瑞昌公司运送黑矸石,直至2019年10月瑞昌公司因环保问题停工停产。王保祥在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期间,运费都是刘红立的加油站油价上涨后,由刘红立与瑞昌公司协商对运费进行调整。王保祥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优秀人大代表,从来没有想要强迫瑞昌公司接受其提供的运输服务。
(二)王保祥没有实施过强迫瑞昌公司接受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
王保祥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是经村支书刘红立协调促成的,每次运费涨价也是刘红立与瑞昌公司协调的结果,刘红立作为中间人,从瑞昌公司获取好处费。王保祥在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期间,曾因薛新忠的车辆总是超载导致王道村路面损坏与薛新忠起过争执,也见过其他运送粉煤灰的司机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向瑞昌公司提供服务,但王保祥从来没有实施过“堵门”、“扎胎”、“放气”等强迫瑞昌公司接受服务及其他司机不得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公诉人认定事实不清
(一)强迫交易的具体行为不清。被告人在运输粉煤灰期间没有实施过“堵门”、“拦截其他运送原料的货车”、“威胁送货司机”等犯罪手段,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这些犯罪的具体行为事实。比如“堵门”,被告人究竟参与了几次,每次堵门的具体时间、堵门车辆的具体位置、堵门车辆的车牌号、堵门的具体方式等;比如“拦截其他运送原料的货车”,具体的拦截时间、地点、被拦截车辆及司机姓名,拦截的手段、方式及次数等;再比如“威胁送货司机”,具体的威胁时间、地点、被威胁的受害人姓名,威胁的手段、方式、次数及造成的后果等。
(二)强迫交易数额不清。公诉人认定被告人的强迫交易金额为1910590元,但被告人、王鹏与王利军在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是分别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运输车辆也是各自所有,双方是各自干各自的,不是合伙关系。公诉人将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鹏和王利军三人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总交易金额认定为被告人的强迫交易金额明显不当。况且,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交易金额并不等同于强迫交易数额。
三、公诉人认定事实错误
(一)公诉人认定“被告人为强迫交易犯罪的共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没有根据。被告人与王鹏、王利军虽为父子关系,但是分别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分别与瑞昌公司进行结算,运输车辆也是各自所有,不是合伙关系,被告人也从来没有指使或参与任何人采取非法手段迫使瑞昌公司接受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以怎么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呢?共同犯罪的表现具体形式是什么,预谋、合谋、共同实施犯罪是如何表现出来的,一概不清楚。
(二)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没有根据。被告人从来没有实施过拦截车辆、扎胎、放气、威胁其他运输户等行为。被告人为瑞昌公司提供三年的运输服务期间,所收取的运费是正常的运输服务交易金额,不是强迫交易的犯罪数额,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根据。
四、王保祥涉嫌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
公诉人提交的有罪证据基本上都是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要么是瑞昌公司的股东,要么是瑞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要么是为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户,与被告人及案件待查事实具有利害关系,还有部分证人身份不明,其证言大多为猜测、假想、道听途说,甚至存在捏造及相互矛盾的证言,不能证明案件的具体行为事实,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且被告人也不认可,公诉人也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公诉人仅凭这些严重失实的言词证据就认为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显属证据不足。
综上,辩护人认为王保祥不存在强迫、威胁瑞昌公司接受运输服务的行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保祥构成强迫交易罪。此外,王保祥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优秀人大代表,现又身患重病,在此情况下再对其处以刑罚有所不当。
【编后语】
“徒见银,不见人。”欲盖弥彰。“冬天下雨、夏天下雪”岂非怪哉!王保祥父子真的是“将登太行雪满山,欲渡黄河冰塞川”啊!欲说望眼欲穿,不如说望"法"却步、孤路难行!近年以来,一次次、一个个冤案相继向世人昭示,点燃了他们几经崩溃的神经,似乎有一种浴火重生的感觉。
执法者,是横梗在党和人民之间的调和剂、粘合剂,起着或者说一种特殊的纽带关系。执法者,若为人民、党服务,则坦荡如砥;若为利益、自己服务,则难见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人民的幸福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人民群众的小事就是我们的大事。我们的基层执法者,你们在干什么?!
人性最大的恶,是消耗别人的善良!但善良要是没有长出牙齿来,那就是软弱。别把善良留给不懂感恩的人,善良不是傻,厚道不是笨,善良无错,请把你的善良给了对的人。切勿纵容部分不安好心的人!
人心需要公正,社会需要公平,国家需要法治,人们需要太平。万事万物需要平衡,世界需要和平。人类才能发展……
人心不足蛇吞象,社会不古猫怕耗。国家不强外国欺,个人懦弱强人欺。芸芸众生需要安定,三千位面需要和谐。宇宙才能康健……
在贵州举行的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上,贵州高院院长孙潮说:中国不缺法官,缺的是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负责的法官!
作为媒体人,对孙潮院长的这句话深有感触。工作需要和法官打交道,感受到法官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权利受到侵害,需要法官来保护;违法犯罪,需要法官给予公正对待。
有一句话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可还有一句话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更倾向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句话。经验可以积累,实施是靠人。如果法官缺乏向法律、事实、天下负责的责任心,他的经验未必能给公平正义添砖加瓦,他的经验甚至于能破坏公平正义。
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负责,就需要法官有起码的“良知”,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三观正确”。孙潮院长的话代表了一部分法官的心声,希望他的话能唤醒另一部分法官,更希望国家在制度上有所作为:将“良知”、“三观”作为衡量法官的一个标准。
媒体将密切关注王保祥的案件发展即结局。但愿是律师的一句玩笑“第3次折腾”! 情况反映人:王保祥 编辑:刘正
【编者按】
关于法律,中央领导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法国十八世纪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让-雅克·卢梭深刻剖析到:“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就表明既要要求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又要要求公民尊法、守法、护法;而更加严格要求领导层及司法实践者既要模范遵守法度、带头执行法律,又要不折不扣恪守宪法、令行禁止、毫无私心地奉行党的方针路线和保障人民的利益。这样,法律无尘、社会和谐;公平得以保全,正义得以伸张。“齐家、修身、治国、平天下”大道容德国之兴也,民心融融,繁荣昌盛!
当然,我们的专家、学者还有人大、政协的领导还在为当下中国法律孜孜不倦探索并寻求更加积极稳妥之良方。然而,时下的司法实践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难以一时净化,法官这一职业凸显。在国家要求公平公正的大格局下难脱干系!它是丈量法律的一把尺子,它是共和国大厦的准星,它是百姓心中的秤砣,它是横亘道德天地的试金石!它更是驰骋天地之间的一把利剑!亦是横在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的交融剂!马虎不得、纵容不得!!!
【沁血的事实】
我叫王保祥,一九六五年出生,现年57岁,是一名退伍军人,共产党员,曾任武陟县谢期营镇王道村党支部书记十年,任武陟县人大代表两届,曾在第十一届获得了优秀人大代表荣誉称号。
我今天实名举报,原武陟县政法委书记,现任焦作市政法委副书记(薛新生),他于2015年3月份,利用在武陟县政法委书记职务之便,和他老家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的堂叔(薛长海),在我们王道村北地,合伙投资建了一个建材厂,并不是一个合格的环保厂,其实就是一个违规重污染的红砖厂。
他们厂于2015年11月底建成,元月份投入使用,环保标准一直不达标。2016年开春以后,老百姓的小麦遭到严重污染,成片成片的楛死,到了秋天,一百多亩玉米又遭到了楛死,还有厂的东边林场地,人家种的大蒜和西瓜全部都楛死,村里三队和四队的老百姓,还有外村承包林场地的,不断去找砖厂理论,最后砖厂才把老百姓将近二百亩左右的基本农田承包下来,但他们的烟囱处理过后,还是一直不断飘着白粉点,落到人的皮肤上刺疼,落到黑色车上洗都洗不下来,
我的大儿子,大名王利军,小名王佳佳,于2019年9月份,实名向焦作市环保局举报了两次,薛新生利用政法委书记的权利,得到了举报人的名字,就利用权利之便,特批专案,于2019年11月22日早晨,让公安局把我和我的两个孩子,王利军、王鹏,以涉黑涉恶的罪名抓起来了,我是由于身上多种重大疾病,办理了取保候审,没有关押。
薛新生安排办案人员去瑞昌砖厂取证,取证人员六个,都是他们基层股东,还有他们修武县有运输生意往来的,还有我们村在砖厂有股份有利意的四个人,作了一系列的伪证,薛新生把公检法三个单位安排的是津津有条,把我的两个孩子在武陟看守所关押长达一年零三个月,在开庭审判时,两个孩子的律师给检察院公诉人提供有效证据,但公诉人从不采纳,最终以强买强卖罪名判决了,判处两个孩子三年零六个月,我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开庭,现还在等待判决。
【嗟叹】
树高千尺,送入云端,需要的是无数年的积累,但若崩坏,可能只需一夕之间。薛新生,一位在政坛上算不得举足轻重的官员,但在一个县里、市里却实能够左右许多故事,更能搅动一番风云。如若真的达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确需要数年累积,但是,如若为私,只需一念之间。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两者截然不同。
利益,如深渊,会将一个人慢慢地吞噬,直至彻底淹没。武陟县的老百姓,为何如此痛恨自己的这位领导呢?甚至很想很想将他慢慢地咀嚼、啃噬他呢?许许多多的人恨不得他立刻消失在人间呢?耐人寻味啊!
金色盾牌为谁护航?庄严天平为谁倾斜?
罪与非罪,恶与善,美与丑,是由庄严与神圣的“天平”来决断;扬善除恶,维护正义,乃“天平”之本色;是建设法治中国之根本,是建设法治社会之标志性的手段;金色盾牌,热血铸就,讲的是公安干警,走的是人间大道,扬的是正义之剑;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石,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生力军。正因为如此,公安、法院显得尤为重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每一位执法者逐项素养都显得弥足珍贵。
王保祥,一位极其普通的老百姓。通过他和两个儿子的遭遇,反映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一穷二白、不仅没有财富、也没有背景、而且更没有权利的王保祥父子,儿子身心受害连连,自己更是备受煎熬。在河南武陟县可谓两眼一码黑,从案件的重视程度到案件的侦破过程再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无不表露着法律的不严肃性、不完整性,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包庇犯罪,案件不但涉黑,而且有保护伞……
种种迹象表明:“公权力”还可以这样用?公平正义缘何在基层公安、法院难以彰显?!将社会主义法律玩弄于股掌,将中国共产党党性原则抛于脑后,将共产主义道德品质踩于脚下,居心何在?!究竟金色盾牌为谁护航、庄严天平为谁倾斜?
敬请各级领导、各位法律工作者、广大的、善良的民众,伸出友爱、拿出热忱,用您们不同的方式为王保祥父子鼓与乎!
王保祥说:“薛新生当时是武陟县政法委书记,手中握着公检法司这一重要的公权力。如何做、怎样做,还不是人家说了算。其中的猫腻那是我们老百姓知道的。以我儿子王利军为例,可堪一般,我认为从公安局到法院都是薛新生左右的”。
“极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5月12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学习日报》刊文如是说。在文中,陈一新提到了一组数据:
在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8.97万起、立案处理11.59万人,其中立案查处政法系统干警4.65万人,占全国查处总人数的40%。陈一新认为,政法队伍中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不忠、不公、不廉、不为”。
请看——
(一)强迫交易的具体行为不清。"堵门"、"拦截其他运送原料的货车"、"威胁送货司机"是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实施的主要犯罪手段。但是,判决书并没有列举出上诉人实施这些犯罪的具体行为事实。比如"堵门",上诉人究竟参与了几次,每次堵门的具体时间、堵门车辆的具体位置、堵门车辆的车牌号、堵门的具体方式等;比如"拦截其他运送原料的货车",具体的拦截时间、地点、被拦截车辆及司机姓名,拦截的手段、方式及次数等;再比如"威胁送货司机",具体的威胁时间、地点、被威胁的受害人姓名,威胁的手段、方式、次数及造成的后果等。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多次堵门、拦截、威胁",没有事实根据。
(二)强迫交易数额不清。判决书仅认定了上诉人和王鹏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交易金额,并未认定上诉人强迫交易数额。上诉人与王鹏是分别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分别与瑞昌公司进行结算,运输车辆也是各自所有,两个人是各自干各自的,不是合伙关系。况且,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交易金额并不等同于强迫交易数额。
(三)原审判决认定"运输黑矸料非法所得 7470元",是错误的。第一,7470元并不是上诉人全部所得,而是其中一部分。第二,黑矸石运输及运费价格的确定,上诉人并未与瑞昌公司发生过联系,而是由村支部书记刘立红负责直接与瑞昌公司协商确定黑矸石运输服务和运费价格,由村支书刘立红直接安排上诉人拉货,运费结算也是由村支部书记刘立红直接去瑞昌公司办理,上诉人只是从刘立红手中领取运费。至于运费价格怎么定∶定多少,上诉人一概不知情,怎么能认定为非法所得呢?
(四)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强迫交易犯罪的共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是错误的,毫无根据。上诉人与王鹏虽为亲弟兄关系,但是分别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分别与瑞昌公司进行结算,运输车辆也是各自所有,两个
人是各自干各自的,不是合伙关系,更没有合谋强迫交易。如果说,上诉人的这种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那么村支书刘立红也应当是强迫交易犯罪的主犯。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没有根据。上诉人实施堵门行为一次,而且时间不长,从没有实施过拦截车辆、扎胎、放气、威胁其他运输户等行为。在堵门之前,上诉人已经为瑞昌公司提供正常的运输服务达三年之多,所收取的运费是正常的运输服务交易金额,不是强迫交易的犯罪数额,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
(六)原审判决依赖的有罪证据基本上都是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要么是瑞昌公司的股东,要么是瑞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要么是为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户,与上诉人及案件待查事实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大多为猜测、假想、道听途说,不能证明案件的具体行为事实,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诉人均不认可,原审判决也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原审仅凭这些言词证据就判决上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显属证据不足。证人都是薛新生指示公安局安排的。
是谁“玩弄”了法律的琴弦?
请看拨弄河南武陟王保祥父子案件背后的真相: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案件背后的推手究竟是谁?毫无疑问地暴露了人们最不愿意看清的东西——执法者违规违法那是多么的可怕!百姓岂不是毫无回手之力,白白任人宰割!更悲催的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依旧桃花笑春风!
为此,原来风生水起的王保祥父子,在一夜之间凄然落下帷幕。那些已经或者正在做假证,坑人、害人的勾当,有人因此蒙冤入狱,有人因此误了生活而遗憾终身。谁之过?大家不言而喻。不仅冤者仰天长叹,明白的人也是望洋兴叹!为此,我们将永不放弃,永不言败,永不停步。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催动如此大的手笔,大动干戈地将王保祥一对儿子送入监狱,……是利益链条链出的关系网,还是自然人在某种潜规则下,可以冠冕堂皇地高于法律?人们不禁要问:法到底给什么样的人制订的?
我们姑且不说,以王保祥父子为首的运输商的这种行为,单单来评论一下,出现这种严重后果而言,我们不仅要拷问:A、是谁开启了“绿灯”模式?是谁在开启“静音”模式?是谁给了他们的“理直气壮”的胆量?是谁赋予了他们漠视法律的行为?B、依法治国轰轰烈烈了几年了,相关部门还在沉睡吗?地方党委是如何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是如何“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的?是否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地方政府公务人员是否是“行政不作为”还是乱作为?C、地方法制环境除了考验地方党、政执政能力,为民服务能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布局谋篇能力之外,更大的考量一是对党的绝对忠诚,二是当地的司法环境建设。事实上充分说明了武陟县司法环境的严峻性、迫切性和亟待提高等重大漏洞。…这一切切该当谁解?政治生态受到的污染,波及到公权力的使用者致使当地公务人员与案件的唆使着呈现利益链条该不该严肃治理?看到这样事情的发生,我们眼里闪过了无比的复杂,愤怒,无奈,痛苦,以及浓浓的失望。
“庸碌一生,苟且一生,什么都不去付出,什么都去算计得失,这样的人生,究竟还不是一死,又有多少意义呢?”王保祥心志坚若磐石。他认真地说:“如果连胜负都不足以认清,愚蠢就是量身定做的形容词!”而摆在王保祥的面前,则是展开了一条全新的路,一条需要他孜孜不倦,永不能放弃的路。“守住我心,我心光明”,砥砺前行!花开彼岸天!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王保祥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提出一下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保祥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刑事辩护人,依法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王保祥,认真听取了王保祥对所涉犯罪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保祥涉嫌强迫交易罪没有事实根据。辩护人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王保祥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保祥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王保祥没有强迫武陟县瑞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接受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故意
王保祥自2013年开始从事运输业务,2015年瑞昌公司在王保祥家所在的王道村建厂后,王保祥想要想瑞昌公司运送材料,因此找到村支书刘红立向其说明想法,经刘红立介绍,王保祥从2016年6月开始向瑞昌公司运送粉煤灰。2019年7月,因瑞昌公司提供的粉煤灰货源枯竭,经刘红立协调,王保祥开始向瑞昌公司运送黑矸石,直至2019年10月瑞昌公司因环保问题停工停产。王保祥在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期间,运费都是刘红立的加油站油价上涨后,由刘红立与瑞昌公司协商对运费进行调整。王保祥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优秀人大代表,从来没有想要强迫瑞昌公司接受其提供的运输服务。
(二)王保祥没有实施过强迫瑞昌公司接受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
王保祥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是经村支书刘红立协调促成的,每次运费涨价也是刘红立与瑞昌公司协调的结果,刘红立作为中间人,从瑞昌公司获取好处费。王保祥在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期间,曾因薛新忠的车辆总是超载导致王道村路面损坏与薛新忠起过争执,也见过其他运送粉煤灰的司机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向瑞昌公司提供服务,但王保祥从来没有实施过“堵门”、“扎胎”、“放气”等强迫瑞昌公司接受服务及其他司机不得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公诉人认定事实不清
(一)强迫交易的具体行为不清。被告人在运输粉煤灰期间没有实施过“堵门”、“拦截其他运送原料的货车”、“威胁送货司机”等犯罪手段,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这些犯罪的具体行为事实。比如“堵门”,被告人究竟参与了几次,每次堵门的具体时间、堵门车辆的具体位置、堵门车辆的车牌号、堵门的具体方式等;比如“拦截其他运送原料的货车”,具体的拦截时间、地点、被拦截车辆及司机姓名,拦截的手段、方式及次数等;再比如“威胁送货司机”,具体的威胁时间、地点、被威胁的受害人姓名,威胁的手段、方式、次数及造成的后果等。
(二)强迫交易数额不清。公诉人认定被告人的强迫交易金额为1910590元,但被告人、王鹏与王利军在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是分别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运输车辆也是各自所有,双方是各自干各自的,不是合伙关系。公诉人将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鹏和王利军三人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总交易金额认定为被告人的强迫交易金额明显不当。况且,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交易金额并不等同于强迫交易数额。
三、公诉人认定事实错误
(一)公诉人认定“被告人为强迫交易犯罪的共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没有根据。被告人与王鹏、王利军虽为父子关系,但是分别向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分别与瑞昌公司进行结算,运输车辆也是各自所有,不是合伙关系,被告人也从来没有指使或参与任何人采取非法手段迫使瑞昌公司接受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以怎么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呢?共同犯罪的表现具体形式是什么,预谋、合谋、共同实施犯罪是如何表现出来的,一概不清楚。
(二)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没有根据。被告人从来没有实施过拦截车辆、扎胎、放气、威胁其他运输户等行为。被告人为瑞昌公司提供三年的运输服务期间,所收取的运费是正常的运输服务交易金额,不是强迫交易的犯罪数额,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根据。
四、王保祥涉嫌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
公诉人提交的有罪证据基本上都是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要么是瑞昌公司的股东,要么是瑞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要么是为瑞昌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户,与被告人及案件待查事实具有利害关系,还有部分证人身份不明,其证言大多为猜测、假想、道听途说,甚至存在捏造及相互矛盾的证言,不能证明案件的具体行为事实,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且被告人也不认可,公诉人也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公诉人仅凭这些严重失实的言词证据就认为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显属证据不足。
综上,辩护人认为王保祥不存在强迫、威胁瑞昌公司接受运输服务的行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保祥构成强迫交易罪。此外,王保祥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优秀人大代表,现又身患重病,在此情况下再对其处以刑罚有所不当。
【编后语】
“徒见银,不见人。”欲盖弥彰。“冬天下雨、夏天下雪”岂非怪哉!王保祥父子真的是“将登太行雪满山,欲渡黄河冰塞川”啊!欲说望眼欲穿,不如说望"法"却步、孤路难行!近年以来,一次次、一个个冤案相继向世人昭示,点燃了他们几经崩溃的神经,似乎有一种浴火重生的感觉。
执法者,是横梗在党和人民之间的调和剂、粘合剂,起着或者说一种特殊的纽带关系。执法者,若为人民、党服务,则坦荡如砥;若为利益、自己服务,则难见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人民的幸福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人民群众的小事就是我们的大事。我们的基层执法者,你们在干什么?!
人性最大的恶,是消耗别人的善良!但善良要是没有长出牙齿来,那就是软弱。别把善良留给不懂感恩的人,善良不是傻,厚道不是笨,善良无错,请把你的善良给了对的人。切勿纵容部分不安好心的人!
人心需要公正,社会需要公平,国家需要法治,人们需要太平。万事万物需要平衡,世界需要和平。人类才能发展……
人心不足蛇吞象,社会不古猫怕耗。国家不强外国欺,个人懦弱强人欺。芸芸众生需要安定,三千位面需要和谐。宇宙才能康健……
在贵州举行的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上,贵州高院院长孙潮说:中国不缺法官,缺的是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负责的法官!
作为媒体人,对孙潮院长的这句话深有感触。工作需要和法官打交道,感受到法官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权利受到侵害,需要法官来保护;违法犯罪,需要法官给予公正对待。
有一句话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可还有一句话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更倾向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句话。经验可以积累,实施是靠人。如果法官缺乏向法律、事实、天下负责的责任心,他的经验未必能给公平正义添砖加瓦,他的经验甚至于能破坏公平正义。
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负责,就需要法官有起码的“良知”,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三观正确”。孙潮院长的话代表了一部分法官的心声,希望他的话能唤醒另一部分法官,更希望国家在制度上有所作为:将“良知”、“三观”作为衡量法官的一个标准。
媒体将密切关注王保祥的案件发展即结局。但愿是律师的一句玩笑“第3次折腾”! 情况反映人:王保祥 编辑:刘正
信息首发:究竟是谁动了谁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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