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黄志贤民变刑案看遏制滥用司法权插手涉民企经济纠纷的迫切性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它的迅速崛起,是我国改革开放时代出现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社会现象,目前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那么各地区如何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呢?我们认为,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
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地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综合体现。能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吸引要素集聚的关键,最终影响地区发展进程。
从这个层面上说,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文化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振兴民营经济,最重要的是要有国家政策对民企的支持和法律对民企的保护,要有维护民企合法权益、保护民企安全运营的行政环境和司法环境,尤其要防止滥用司法权插手涉民企经济纠纷。
然而,应当引起我们惊醒的是,近年来有的地区,营商环境堪忧,地方行政领导和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插手民企之间的经济纠纷,随意立案,抓捕民企老板,将民事纠纷,定为刑事犯罪,并处以高额罚金,使企业崩溃,给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伤害,教训极其深刻。
譬如近日媒体报道,福建莆田个别政法干警将普通民事纠纷认定为“恶势力”特征,导致福建黄志贤的民营企业港峰地产停摆四年。
据家属介绍,当地警方将港峰地产与购房者阮梅香之间的购房款纠纷和小区物业保安与业主之间的物业费纠纷随意扣上刑事罪名的帽子,致使港峰物业公司二十名职工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这家民企的负责人黄志贤和其儿子黄龙熙也被上网通缉。目前,该起民变刑案件已经给企业造成了巨大伤害,使企业面临绝境。
前车之覆,后车可鉴。我们应当痛定思痛,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那么我们今后如何防止滥用司法权插手涉民企经济纠纷呢?
根据去年10月最高检文件精神,我们认为,从司法角度,可以有以下几种防范措施:
一,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必须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地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刑法作为民法典后盾法和保障法的作用,在积极主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严格防范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二,各级刑事检察部门,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高质量、准确办理涉民企案件,严防滥用司法资源侵犯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把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始终;
三,在司法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对违法犯罪证据的综合研判,严防简单推定,要重视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执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证据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以准确适用的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防止涉民企经济纠纷冤假错案的出现;
四,在发现不当立案已经影响民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要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案;
五,要避免生搬硬套式的机械办案,对民企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应当以历史和发展的长远眼光,客观看待,仔细甄别,不可轻易草率立案,以实现法律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六,要坚持监督办案与法治宣传二者并重,提升民营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提前防范民企违法犯罪,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七,当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就要及时撤案。这样才会有利于使被刑事立案的民企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困局,进而转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最后让我们再次呼吁:行政和司法部门,要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护民企,救助民企,给他们一条生存和发展之路!文 / 新闻评论员 那铁轮
那么各地区如何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呢?我们认为,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
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地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综合体现。能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吸引要素集聚的关键,最终影响地区发展进程。
从这个层面上说,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文化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振兴民营经济,最重要的是要有国家政策对民企的支持和法律对民企的保护,要有维护民企合法权益、保护民企安全运营的行政环境和司法环境,尤其要防止滥用司法权插手涉民企经济纠纷。
然而,应当引起我们惊醒的是,近年来有的地区,营商环境堪忧,地方行政领导和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插手民企之间的经济纠纷,随意立案,抓捕民企老板,将民事纠纷,定为刑事犯罪,并处以高额罚金,使企业崩溃,给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伤害,教训极其深刻。
譬如近日媒体报道,福建莆田个别政法干警将普通民事纠纷认定为“恶势力”特征,导致福建黄志贤的民营企业港峰地产停摆四年。
据家属介绍,当地警方将港峰地产与购房者阮梅香之间的购房款纠纷和小区物业保安与业主之间的物业费纠纷随意扣上刑事罪名的帽子,致使港峰物业公司二十名职工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这家民企的负责人黄志贤和其儿子黄龙熙也被上网通缉。目前,该起民变刑案件已经给企业造成了巨大伤害,使企业面临绝境。
前车之覆,后车可鉴。我们应当痛定思痛,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那么我们今后如何防止滥用司法权插手涉民企经济纠纷呢?
根据去年10月最高检文件精神,我们认为,从司法角度,可以有以下几种防范措施:
一,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必须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地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刑法作为民法典后盾法和保障法的作用,在积极主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严格防范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二,各级刑事检察部门,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高质量、准确办理涉民企案件,严防滥用司法资源侵犯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把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始终;
三,在司法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对违法犯罪证据的综合研判,严防简单推定,要重视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执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证据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以准确适用的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防止涉民企经济纠纷冤假错案的出现;
四,在发现不当立案已经影响民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要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案;
五,要避免生搬硬套式的机械办案,对民企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应当以历史和发展的长远眼光,客观看待,仔细甄别,不可轻易草率立案,以实现法律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六,要坚持监督办案与法治宣传二者并重,提升民营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提前防范民企违法犯罪,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七,当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就要及时撤案。这样才会有利于使被刑事立案的民企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困局,进而转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最后让我们再次呼吁:行政和司法部门,要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护民企,救助民企,给他们一条生存和发展之路!文 / 新闻评论员 那铁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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