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 让无罪的人得到清白
——从邹忠案看地方法治如何服务社会、民众与其律师访谈录
【感动人心的政策】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指出:“扎实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全国人民记忆犹新!
郭声琨组长指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着力解决政法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全国人民记忆犹新!
郭声琨组长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门搞教育整顿,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由群众评价。要深入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群众愁难急盼的具体问题,完善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全国人民记忆犹新!
郭声琨组长要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教育整顿工作。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国人民记忆犹新!
【核心提示】
一件本来从根上就错了的案件,一件本来就十分明了的治安案件,一件本来就不可能被领导和公众关注的案件,却引发出一系列“重大影响”,是何因素造成的恶果?
总的看来,邹忠等人案件无外乎存在以下几点:
一、无罪判决不单是法律问题,而是常识和良知的问题
①、《澎湃新闻》的假舆情将邹忠等人推上了“风口浪尖”;
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官僚作风”、“主观臆断”葬送了邹忠等人;
③、湖南省衡阳市法院、祁东县法院一直研判为无罪,湖南省高院相关业务部门授意市、县两级法院最终却无奈地“顺从”了省高院;
④、祁东县县委书记杜登峰一句话断送和改写了邹忠等人的命运;
⑤、祁东县“公检法”部门“通力合作”下成为“铁案”,没有一家坚持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没有一家坚持“公平正义”,在领导的“强力干预”下,公检法三家联手制造冤案。
二、矛盾催化剂:
①、所谓的“受害者”家属雇人写一封来自《一个父亲血泪控诉》的假舆情,引发全国妇联、省领导的批示;然而,又有谁知道这是有预谋的“假舆情”、“假新闻”啊,也就成了杀向邹忠的一把“利剑”。可悲、可耻;
②、祁东县县委书记杜登峰的一句话,“让”邹忠成为罪犯;
三、所谓“政治问题”:
“政治问题”是指,针对某一问题上升的层面认知。如新疆、西藏相关事宜。一个如此简单的治安案件即嫖娼,却被加以“政治”高度、冠以“政治”,实在难以想象,我们党的灵魂是“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为何不尊重事实?让邹忠成了所谓政治的牺牲品;
四、手段:
田立文、杜登峰布局,一步一步地将邹忠等人推向深渊,一审在祁东县,二审在衡阳市终审;
五、目的:
地方公检法公权力机关把“嫖娼”变性为“强奸”,完成领导的指示;
六、构成奇案,石破惊天!
七、结局:邹忠等人蒙受不白之冤,家属不堪负重;造成公权力不能关爱百姓、法律主持不了正义的局面!
八、申诉路途慢慢却层层受阻,公安不立案、检察院不予立案监督;
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如沐春风,老百姓感觉甘之如饴。然而,湖南衡阳市只教育而不整顿,没有老百姓期待的果实。教而不育、育而不实。雷声大雨点稀。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未成年女子周某某在宾馆卖淫被警察发现,因其身份证年龄未满12岁,警方立为强奸案。嫖客邹忠因此被抓。批捕期间,律师提交了周某某身份证年龄不实的证据,且证据上不足以证明邹忠嫖娼时明知女方的年龄,检察院因故未予批捕。后女方父亲在微博上发帖,捏造“(邹忠)其父亲是某单位高管退休后摇身一变成了房地产大老板,家里有权有钱有势”、“祁东县太和堂农商银行行长王文”、“祁东县检察院为这些有权、有势、有钱的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编造理由脱罪暂放,将这些禽兽般的犯罪分子放归社会逍遥法外”。该微博贴文的阅读量高达几千万。在巨大的舆情之下,祁东县委书记在记者采访时公开表态:“我也是学法律的,我认为是应当批捕的”。后检察院以逮捕复核的名义,对邹忠予以逮捕。现邹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入狱。
【立案监督纠错申请书】
申请人:邹某某,男,1965 年 10 月 14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403196510141531,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 57 号 15 栋 109 室,电话 15173409636
申请事项:撤销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衡祁检六部控复字【2021】Z10号《答复函》,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立案监督申请。
事实与理由:
因周某某的家属涉嫌寻衅滋事罪、伪证罪一案,祁东县公安局作出祁公(刑)不立字【2020】0026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所报案 件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通知书》,向祁东县公安局申请复议,祁东县公安局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作出祁公(刑)刑复字 [2020]001 号《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申请人不服该《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向衡阳市公安局申请复核,衡公刑复核字(2020)05号《衡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控告的犯罪实施不能成立,维持原刑事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向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1年 6 月 11 日作出衡祁检六部控复字【2021】 Z10 号《答复函》,对申请人的立案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现申请人认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的不予立案监督的《答复函》错误,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立案监督申请。
此致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 年 6 月 17 日
【访谈录】
就邹忠案件,记者与该案的四位律师进行了访谈。总结先贤的行为准则与言论不难得出:人必须有的时候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肆意妄为,只会让他们在原有的卑劣秉性上更加的为非作歹;一件事情的了断,并不需要做得太绝,反而留下一线机会,会让对方知难而退;这其中的关键是在于掌握的尺度和权衡的力度都需要精良把控。不然,肯定是事与愿违。手握公权力,如何运用,才是随着时间赖以考验的关键!公权力,国之利器,纵容不得、马虎不得。
法治记者:
请你介绍一下邹忠案件最重要的关键点在哪里?从这起案件看,祁东县乃至衡阳市地方法治环境反应出哪些问题?
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一审律师王方庆:
王方庆如是说:好的。邹忠犯有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关键点:周某某与邹忠发生关系时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那么被告人邹忠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则在于邹忠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邹忠“应当明知”的证据不足,邹忠“应当不明知”。首先,他在与介绍卖淫的周杨名微信聊天时,周杨名非常明确地告知邹忠周某某十七周岁。当邹忠与周某某会面时根据其身形装扮和发育状况,邹忠自行判断周某某应该年龄是二十周岁。公诉机关责难邹忠为什么不主动询问周某某真实年龄,我认为这是在强人所难。邹忠只是普通老百姓,没有接受特殊训练,也没有培养出诸事多问多查如刑警一般敏捷的思维方式,也没有职责和义务询问年龄,我们不能以高尖专业人才的标准去苛求邹忠。二来邹忠已被告知周某某已是十七周岁。对未知的事人们才会刨根问底,明明已经被告知的事情,人们都习惯性地不会再去明知故问多此一举。其次,证人周杨名的证言和周杨名的聊天记录均证实周杨名明确告诉周某某的年龄是十七周岁,并没有有任何只言片语提到或者暗示邹忠周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再次,近身照片和生理检查意见书等书证均证实周某某处于成熟女性的发育状况。其体貌特征并不能让像邹忠这样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短时间内判断出未满十四周岁。第四,证人赵明、邹声成等证言虽然证明被告人邹忠因为与小妹子发生关系而心有不安,怕出事,公诉机关据此推断邹忠知道自己犯了罪,意图正式“应当明知”。我却认为公诉机关狭隘地解读了赵明、邹声成的证言和邹忠的心思。嫖娼毕竟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治安拘留或罚款等治安处罚,邹忠是有正式单位的,害怕公安机关处罚,害怕单位知道后进行处罚也是“出事”,也在情理之中,非得狭义地理解构成犯罪了才会心里不安吗?第五,其他与周某某发生关系的牵连人员的证言更不能用作质证邹忠“应当明知”了。因为每个人的成长过程,文化程度,生活阅历乃至认知水平都不相同,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能以别人看出周某某可能未满十四周岁来类推邹忠也应当知道看得出。
所以,本案指证邹忠“应当明知”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证据严重不足,指控其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请人民法院严格把守证据的底线,认定被告人邹忠强奸罪不能成立!
就此案件我们不难看出:
①、祁东县县委书记杜登峰的“领导的看法就是宪法”表现得淋漓尽致,导致领导高于法治的不正常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造成我国“公平公正法治原则”有失公允;
②、“公检法”联手制造冤案,无论是地方“一把手”如何说辞,公检法都应该坚守法制底线和道德良知,上无愧国家、下无愧百姓。事实胜于雄辩,铁的事实充分体现祁东县法治环境十分堪忧啊;地方“一把手”如此,“公检法”如此,想一想这个地方还会好吗?
③、从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回头看祁东县,我们原以为该案应该还原于事实真相,然而,波澜壮阔的壮举仍旧没有荡起有力的火花;
我们难以启齿地说,这难道是地方应付上级机关的“一贯做法”?
法治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邹忠案件你是如何看待周某某方父母的一系列行为的?这些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该付什么样的责任?公检法这些公权力机关应该如何作为?
一审律师刘文华:
刘文华律师如是说: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让无罪的人得到清白是中国法制“公平正义”的具体体验。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严禁客观归罪。故,我的观点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应予立案
1、女方父母发布虚假信息铁证如山。帖文反映的主要问题都是伪造的:其反映的“(邹忠)其父亲是某单位高管退休后摇身一变成了房地产大老板,家里有权有钱有势”的问题系捏造,邹忠的父亲系衡阳市工商局科员,并不是房地产大老板,不存在“家里有权有钱有势”的问题。其反映的“祁东县太和堂农商银行行长王文”系捏造,王文系银行的普通工作人员。其反映的“祁东县检察院为这些有权、有势、有钱的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编造理由脱罪暂放,将这些禽兽般的犯罪分子放归社会逍遥法外”系捏造,祁东县检察院没有逮捕邹忠系正常司法办案行为,并没有充当邹忠的保护伞,也没有任何部门认定祁东县检察院担任了邹忠的保护伞,如果祁东县检察院担任了邹忠的保护伞,为什么检察官没有被抓没有被判?!
2、帖文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其所发帖文,总阅读量上亿,网友基于其所发虚假信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负面评价极其巨大,已经给网络空间造成了严重混乱的客观后果。在网络诽谤案件中,5000 阅读量或 500 转就已经达到入刑标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网络寻衅滋事入罪的案件中,生效判决认定的阅读量和网友负面评价都低于本案。如果本案阅读量上亿的帖文,和如此海量的负面评价都未达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那么已经判掉的那些网络寻衅滋事案件都是冤案!
3、发帖人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为直接追求公共秩序的破坏,间接故意为对公共秩序破坏持放任态度。发帖人作为成年人,没有准确的信息来源就在网络发帖,在帖文被大量转载、恶评如潮、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后,还不删除,放任这种后果的蔓延,对网络公共秩序的破坏具有放任的故意。
二、伪证罪应予立案
1、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铁证如山。身份证年龄记载不实,不是其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恰是其应当更加注意披露真实年龄的事由。作为父母,其对自己子女的真实年龄必然是明知的。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父母也必然是知晓的。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陈述真实年龄。身份证记载错误,其应当更加特别地告知警察,其小孩实际年龄是多少。正是因为身份证年龄记载错误,刑事案件更容易被身份证年龄所迷惑,更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其在警察询问过程中具有更大的披露实际年龄的注意义务!
2、女方父母具有在刑事诉讼中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不仅在公安机关的调查阶段不披露真实年龄,公安机关多次问及两个还在为什么间隔那么短等试图探寻真实年龄的问题时,其依然不讲出实话。目前,医院分娩记录都已经到案,其却自始至终都不承认真实年龄,可见其对年龄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是清楚的,希望作出于己有利的虚假年龄陈述。此外,在公安机关调查真实年龄时,其还发帖骂公安机关是“保护伞”来反对警察调查真实年龄,可见其非常知道年龄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其故意不讲真实年龄,就是要在刑事诉讼中陷犯罪嫌疑人于不利。本案中,年龄与最终定罪是否有关,并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其正是认为年龄与定罪有关才故意隐瞒真实年龄的,这是其唯一动机。其伪证罪的主观犯意已经形成,即便最终判决的年龄与定罪无关,也应按照伪证罪未遂(客观不能)来进行处理,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三、不立案、不调查、不询问行为人和证人,何以知道行为人没
有主观故意??
立案与破案不同,立案也与起诉判决不同。只要有犯罪的嫌疑就 应当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只是初查和收集证据。立案的门槛是比 较低的,破案、起诉、判决的要求越来越高,不立案调查,就无法收 集物证和证人证言,就无法破案和起诉、判决。本案已经完全达到了 立案的标准。立案之时,因为案件侦查尚未完整进行,不可能实现完 整的罪与非罪的判断。如果立案要进行严格的罪与非罪的实体审查, 无异于公安机关代行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再说了,都不对女方的 父母和其他出谋划策发帖的人进行询问取其笔录,警方又是如何知道 他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 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公检法机关必须积极作为,给百姓最坚实的安定局面,不是不作为。
法治记者:
刘律师,您即是法学院院长系权威、专业学者,又是知名律师,就邹忠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您是怎样看待该案的?这个案件清晰明了,为什么会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
二审律师刘期湘:
刘期湘(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教授、学者。
好的。该案件,谈起来实在是义愤填膺。既难以启齿又替国家忧虑以及慨叹法制的悲哀,在该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这不是通过一两个法律工作者就能够解决的,就像我们中央领导所说的那样“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需要政府带头执法”,才能够支撑的。
这个案件,说白了就是嫖娼,属于治安案件。被人为地加以渲染就成了领导眼中的“刺”、不明真相群众茶余饭后的“笑话”,被领导冠以“政治”、“统一认识”之后就“变性”了。领导干预司法、公检法成为领导的工具,导致司法不公。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层面解决。就邹忠案件我谈谈个人见解:
邹忠应被依法宣告无罪。理由:
第一、证据之辩: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且对关键证据未予采信
(一)一审判决所采信的部分证据带有极强的个人主观随意性
一审判决认定邹忠主观上应当明知所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尤其是老师和同学等证人证言,对周某某年龄的推断带有极强的个人主观随意性,周某某在学校内身穿校服与同学打交道,而在社会中衣着打扮时尚成熟,与多人发生过性行为,受所处环境的限制,周某某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外在表现,该部分证人证言具有片面性,缺乏证明力度,不能作为周某某身体发育状况的客观判断依据。
(二)关键证据未被采信
一审判决还采信了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生肖淑彬的证言,其于2019年10月6日给周某某做了妇科检查,表明就她个人的经验来看,周某某的发育符合十二三岁年龄段的发育。该份证据被一审法院采信,并作为被告人邹忠主观上“应当明知”的依据。而①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医学生理检查意见书》(医诊字[2019]第10号);②湖南省儿童医院于2020年1月6日出具的门诊复诊病例,这两份证据却被一审法院以“医学生理检查意见只是其中判断的一个方面,且该检查意见是在周某某遭到邹忠等多人奸淫数月后做出的,故不能作为认定邹忠不明知周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依据”不予采信。
没有理由对权威专业的鉴定意见以存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差为由完全不予采信,有悖于刑事证据的采信规则。
(三)新证据充分证明周某某的身体发育已经成熟
北京云智科鉴中心根据前述材料以及相关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于2020年9月7日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云智科鉴中心[2020]医字第56号)。该份兼具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新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周某某的性征发育在案发之时已经成熟。
第二、事实之辩:本案不存在强奸的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邹忠实施了嫖娼的行政违法行为。邹忠10月1日凌晨以招嫖的主观意志,通过周杨名等人联系卖淫女,在看过照片并被明确告知17岁后选择了周某某,从KTV陪酒后赶来的周某某衣着打扮成熟,面部带妆,在周某某性征发育成熟的情况下,邹忠与其只有简短交流,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周某某在出台期间较为配合地完成了性交易,后自行离开。
实质上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性交易行为,邹忠主观上以嫖娼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嫖娼的行为,在对周某某年龄的认知符合一般正常人判断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回归事实,厘清本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
第三、法理之辩:认定为强奸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原则
(一)邹忠主观上不具备“应当明知”的可能。
(二)期待可能性原理(结合一审判决书)
(三)一审简单客观归罪,罔顾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被告人邹忠主观上以嫖娼的故意,客观上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在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表明周某某身体性征发育已经超过了十四周岁,并在外在穿着打扮较为成熟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仅单方面考虑周某某的年龄而对一系列能够证明邹忠不具有应当认知可能的强有力证据刻意忽视,这实质上是客观归罪的错误思路,将邹忠嫖娼的行政违法行为直接认定为强奸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原则。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但是在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邹忠对周某某未成年的事实不存在认知可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对邹忠定罪处罚,实质上属于矫枉过正造成的冤假错案,应当尊重事实,还给被告人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
该案公检法的不作为、乱作为,是直接导致冤案形成的“无形之手”;对于邹忠家属正常向公安机关提起周某某家属的违法行为要求立案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问题,我十分赞同刘文华律师的意见,也是十分中肯的。我只是提一点,那就是要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抱有坚信,相信党、相信法制能给你带来春天。当下的这种状况也是黎明前的黑夜,不日光明就会到来!
法治记者:
陈律师,以您渊博的知识,能否概括说明一下邹忠案件的存疑、焦点等问题,您对当下法制环境、法制建设以及构建依法治国有哪些建设性的看法?
二审律师陈雄:
陈雄(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
好的。①、邹忠是在不明知女方年龄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嫖娼,不是强奸。
A、介绍卖淫者已经明确告诉邹忠卖淫女的年龄为17岁;B、邹忠本人从未自认明知;C、本案无法认定我“应当明知”;D、多名刑法专家审查后认为邹忠本人“不应当知道”周某不满十四周岁; ②、焦点问题就是基层法院“从”了省高院领导的“旨意”而没有坚持法律赋予的正义。③、疑点应该从县委书记杜登峰说起,在上海工作的周某某家属与杜登峰关系匪浅,导致该案出现“率性而为”的局面。这对祁东县法制环境建设十分不利,对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大政方针是相悖的,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法治记者:
针对目前国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你们是怎样看待这次具有划时代意义活动的?
家属:
我们家属对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来解决邹忠冤案抱有非常大的期待,整顿期间曾以信函、电话、网络举报等不同方式向整顿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反映诉求,渴望能在市县政法教育整顿中能真正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清除害群之马,整顿顽瘴痼疾,激发自查自纠解决枉法裁判等群众愁难急盼等具体问题,然而时至今日,整个县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却在雷声大雨点小,匆忙验收,草草收场。我们所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仍石沉大海,无任何回应,如此典型的形式主义只教育不整顿,实属党纪国法难容,受害百姓深恶痛绝,伤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和权威,值此在庆祝建党100周年之际祈祷公平正义之春早日来临。
【感动人心的政策】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指出:“扎实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全国人民记忆犹新!
郭声琨组长指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着力解决政法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全国人民记忆犹新!
郭声琨组长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门搞教育整顿,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由群众评价。要深入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群众愁难急盼的具体问题,完善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全国人民记忆犹新!
郭声琨组长要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教育整顿工作。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国人民记忆犹新!
【核心提示】
一件本来从根上就错了的案件,一件本来就十分明了的治安案件,一件本来就不可能被领导和公众关注的案件,却引发出一系列“重大影响”,是何因素造成的恶果?
总的看来,邹忠等人案件无外乎存在以下几点:
一、无罪判决不单是法律问题,而是常识和良知的问题
①、《澎湃新闻》的假舆情将邹忠等人推上了“风口浪尖”;
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官僚作风”、“主观臆断”葬送了邹忠等人;
③、湖南省衡阳市法院、祁东县法院一直研判为无罪,湖南省高院相关业务部门授意市、县两级法院最终却无奈地“顺从”了省高院;
④、祁东县县委书记杜登峰一句话断送和改写了邹忠等人的命运;
⑤、祁东县“公检法”部门“通力合作”下成为“铁案”,没有一家坚持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没有一家坚持“公平正义”,在领导的“强力干预”下,公检法三家联手制造冤案。
二、矛盾催化剂:
①、所谓的“受害者”家属雇人写一封来自《一个父亲血泪控诉》的假舆情,引发全国妇联、省领导的批示;然而,又有谁知道这是有预谋的“假舆情”、“假新闻”啊,也就成了杀向邹忠的一把“利剑”。可悲、可耻;
②、祁东县县委书记杜登峰的一句话,“让”邹忠成为罪犯;
三、所谓“政治问题”:
“政治问题”是指,针对某一问题上升的层面认知。如新疆、西藏相关事宜。一个如此简单的治安案件即嫖娼,却被加以“政治”高度、冠以“政治”,实在难以想象,我们党的灵魂是“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为何不尊重事实?让邹忠成了所谓政治的牺牲品;
四、手段:
田立文、杜登峰布局,一步一步地将邹忠等人推向深渊,一审在祁东县,二审在衡阳市终审;
五、目的:
地方公检法公权力机关把“嫖娼”变性为“强奸”,完成领导的指示;
六、构成奇案,石破惊天!
七、结局:邹忠等人蒙受不白之冤,家属不堪负重;造成公权力不能关爱百姓、法律主持不了正义的局面!
八、申诉路途慢慢却层层受阻,公安不立案、检察院不予立案监督;
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如沐春风,老百姓感觉甘之如饴。然而,湖南衡阳市只教育而不整顿,没有老百姓期待的果实。教而不育、育而不实。雷声大雨点稀。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未成年女子周某某在宾馆卖淫被警察发现,因其身份证年龄未满12岁,警方立为强奸案。嫖客邹忠因此被抓。批捕期间,律师提交了周某某身份证年龄不实的证据,且证据上不足以证明邹忠嫖娼时明知女方的年龄,检察院因故未予批捕。后女方父亲在微博上发帖,捏造“(邹忠)其父亲是某单位高管退休后摇身一变成了房地产大老板,家里有权有钱有势”、“祁东县太和堂农商银行行长王文”、“祁东县检察院为这些有权、有势、有钱的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编造理由脱罪暂放,将这些禽兽般的犯罪分子放归社会逍遥法外”。该微博贴文的阅读量高达几千万。在巨大的舆情之下,祁东县委书记在记者采访时公开表态:“我也是学法律的,我认为是应当批捕的”。后检察院以逮捕复核的名义,对邹忠予以逮捕。现邹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入狱。
【立案监督纠错申请书】
申请人:邹某某,男,1965 年 10 月 14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403196510141531,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 57 号 15 栋 109 室,电话 15173409636
申请事项:撤销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衡祁检六部控复字【2021】Z10号《答复函》,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立案监督申请。
事实与理由:
因周某某的家属涉嫌寻衅滋事罪、伪证罪一案,祁东县公安局作出祁公(刑)不立字【2020】0026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所报案 件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通知书》,向祁东县公安局申请复议,祁东县公安局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作出祁公(刑)刑复字 [2020]001 号《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申请人不服该《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向衡阳市公安局申请复核,衡公刑复核字(2020)05号《衡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控告的犯罪实施不能成立,维持原刑事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向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1年 6 月 11 日作出衡祁检六部控复字【2021】 Z10 号《答复函》,对申请人的立案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现申请人认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的不予立案监督的《答复函》错误,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立案监督申请。
此致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 年 6 月 17 日
【访谈录】
就邹忠案件,记者与该案的四位律师进行了访谈。总结先贤的行为准则与言论不难得出:人必须有的时候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肆意妄为,只会让他们在原有的卑劣秉性上更加的为非作歹;一件事情的了断,并不需要做得太绝,反而留下一线机会,会让对方知难而退;这其中的关键是在于掌握的尺度和权衡的力度都需要精良把控。不然,肯定是事与愿违。手握公权力,如何运用,才是随着时间赖以考验的关键!公权力,国之利器,纵容不得、马虎不得。
法治记者:
请你介绍一下邹忠案件最重要的关键点在哪里?从这起案件看,祁东县乃至衡阳市地方法治环境反应出哪些问题?
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一审律师王方庆:
王方庆如是说:好的。邹忠犯有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关键点:周某某与邹忠发生关系时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那么被告人邹忠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则在于邹忠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邹忠“应当明知”的证据不足,邹忠“应当不明知”。首先,他在与介绍卖淫的周杨名微信聊天时,周杨名非常明确地告知邹忠周某某十七周岁。当邹忠与周某某会面时根据其身形装扮和发育状况,邹忠自行判断周某某应该年龄是二十周岁。公诉机关责难邹忠为什么不主动询问周某某真实年龄,我认为这是在强人所难。邹忠只是普通老百姓,没有接受特殊训练,也没有培养出诸事多问多查如刑警一般敏捷的思维方式,也没有职责和义务询问年龄,我们不能以高尖专业人才的标准去苛求邹忠。二来邹忠已被告知周某某已是十七周岁。对未知的事人们才会刨根问底,明明已经被告知的事情,人们都习惯性地不会再去明知故问多此一举。其次,证人周杨名的证言和周杨名的聊天记录均证实周杨名明确告诉周某某的年龄是十七周岁,并没有有任何只言片语提到或者暗示邹忠周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再次,近身照片和生理检查意见书等书证均证实周某某处于成熟女性的发育状况。其体貌特征并不能让像邹忠这样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短时间内判断出未满十四周岁。第四,证人赵明、邹声成等证言虽然证明被告人邹忠因为与小妹子发生关系而心有不安,怕出事,公诉机关据此推断邹忠知道自己犯了罪,意图正式“应当明知”。我却认为公诉机关狭隘地解读了赵明、邹声成的证言和邹忠的心思。嫖娼毕竟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治安拘留或罚款等治安处罚,邹忠是有正式单位的,害怕公安机关处罚,害怕单位知道后进行处罚也是“出事”,也在情理之中,非得狭义地理解构成犯罪了才会心里不安吗?第五,其他与周某某发生关系的牵连人员的证言更不能用作质证邹忠“应当明知”了。因为每个人的成长过程,文化程度,生活阅历乃至认知水平都不相同,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能以别人看出周某某可能未满十四周岁来类推邹忠也应当知道看得出。
所以,本案指证邹忠“应当明知”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证据严重不足,指控其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请人民法院严格把守证据的底线,认定被告人邹忠强奸罪不能成立!
就此案件我们不难看出:
①、祁东县县委书记杜登峰的“领导的看法就是宪法”表现得淋漓尽致,导致领导高于法治的不正常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造成我国“公平公正法治原则”有失公允;
②、“公检法”联手制造冤案,无论是地方“一把手”如何说辞,公检法都应该坚守法制底线和道德良知,上无愧国家、下无愧百姓。事实胜于雄辩,铁的事实充分体现祁东县法治环境十分堪忧啊;地方“一把手”如此,“公检法”如此,想一想这个地方还会好吗?
③、从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回头看祁东县,我们原以为该案应该还原于事实真相,然而,波澜壮阔的壮举仍旧没有荡起有力的火花;
我们难以启齿地说,这难道是地方应付上级机关的“一贯做法”?
法治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邹忠案件你是如何看待周某某方父母的一系列行为的?这些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该付什么样的责任?公检法这些公权力机关应该如何作为?
一审律师刘文华:
刘文华律师如是说: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让无罪的人得到清白是中国法制“公平正义”的具体体验。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严禁客观归罪。故,我的观点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应予立案
1、女方父母发布虚假信息铁证如山。帖文反映的主要问题都是伪造的:其反映的“(邹忠)其父亲是某单位高管退休后摇身一变成了房地产大老板,家里有权有钱有势”的问题系捏造,邹忠的父亲系衡阳市工商局科员,并不是房地产大老板,不存在“家里有权有钱有势”的问题。其反映的“祁东县太和堂农商银行行长王文”系捏造,王文系银行的普通工作人员。其反映的“祁东县检察院为这些有权、有势、有钱的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编造理由脱罪暂放,将这些禽兽般的犯罪分子放归社会逍遥法外”系捏造,祁东县检察院没有逮捕邹忠系正常司法办案行为,并没有充当邹忠的保护伞,也没有任何部门认定祁东县检察院担任了邹忠的保护伞,如果祁东县检察院担任了邹忠的保护伞,为什么检察官没有被抓没有被判?!
2、帖文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其所发帖文,总阅读量上亿,网友基于其所发虚假信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负面评价极其巨大,已经给网络空间造成了严重混乱的客观后果。在网络诽谤案件中,5000 阅读量或 500 转就已经达到入刑标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网络寻衅滋事入罪的案件中,生效判决认定的阅读量和网友负面评价都低于本案。如果本案阅读量上亿的帖文,和如此海量的负面评价都未达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那么已经判掉的那些网络寻衅滋事案件都是冤案!
3、发帖人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为直接追求公共秩序的破坏,间接故意为对公共秩序破坏持放任态度。发帖人作为成年人,没有准确的信息来源就在网络发帖,在帖文被大量转载、恶评如潮、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后,还不删除,放任这种后果的蔓延,对网络公共秩序的破坏具有放任的故意。
二、伪证罪应予立案
1、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铁证如山。身份证年龄记载不实,不是其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恰是其应当更加注意披露真实年龄的事由。作为父母,其对自己子女的真实年龄必然是明知的。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父母也必然是知晓的。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陈述真实年龄。身份证记载错误,其应当更加特别地告知警察,其小孩实际年龄是多少。正是因为身份证年龄记载错误,刑事案件更容易被身份证年龄所迷惑,更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其在警察询问过程中具有更大的披露实际年龄的注意义务!
2、女方父母具有在刑事诉讼中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不仅在公安机关的调查阶段不披露真实年龄,公安机关多次问及两个还在为什么间隔那么短等试图探寻真实年龄的问题时,其依然不讲出实话。目前,医院分娩记录都已经到案,其却自始至终都不承认真实年龄,可见其对年龄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是清楚的,希望作出于己有利的虚假年龄陈述。此外,在公安机关调查真实年龄时,其还发帖骂公安机关是“保护伞”来反对警察调查真实年龄,可见其非常知道年龄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其故意不讲真实年龄,就是要在刑事诉讼中陷犯罪嫌疑人于不利。本案中,年龄与最终定罪是否有关,并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其正是认为年龄与定罪有关才故意隐瞒真实年龄的,这是其唯一动机。其伪证罪的主观犯意已经形成,即便最终判决的年龄与定罪无关,也应按照伪证罪未遂(客观不能)来进行处理,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三、不立案、不调查、不询问行为人和证人,何以知道行为人没
有主观故意??
立案与破案不同,立案也与起诉判决不同。只要有犯罪的嫌疑就 应当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只是初查和收集证据。立案的门槛是比 较低的,破案、起诉、判决的要求越来越高,不立案调查,就无法收 集物证和证人证言,就无法破案和起诉、判决。本案已经完全达到了 立案的标准。立案之时,因为案件侦查尚未完整进行,不可能实现完 整的罪与非罪的判断。如果立案要进行严格的罪与非罪的实体审查, 无异于公安机关代行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再说了,都不对女方的 父母和其他出谋划策发帖的人进行询问取其笔录,警方又是如何知道 他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 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公检法机关必须积极作为,给百姓最坚实的安定局面,不是不作为。
法治记者:
刘律师,您即是法学院院长系权威、专业学者,又是知名律师,就邹忠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您是怎样看待该案的?这个案件清晰明了,为什么会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
二审律师刘期湘:
刘期湘(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教授、学者。
好的。该案件,谈起来实在是义愤填膺。既难以启齿又替国家忧虑以及慨叹法制的悲哀,在该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这不是通过一两个法律工作者就能够解决的,就像我们中央领导所说的那样“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需要政府带头执法”,才能够支撑的。
这个案件,说白了就是嫖娼,属于治安案件。被人为地加以渲染就成了领导眼中的“刺”、不明真相群众茶余饭后的“笑话”,被领导冠以“政治”、“统一认识”之后就“变性”了。领导干预司法、公检法成为领导的工具,导致司法不公。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层面解决。就邹忠案件我谈谈个人见解:
邹忠应被依法宣告无罪。理由:
第一、证据之辩: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且对关键证据未予采信
(一)一审判决所采信的部分证据带有极强的个人主观随意性
一审判决认定邹忠主观上应当明知所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尤其是老师和同学等证人证言,对周某某年龄的推断带有极强的个人主观随意性,周某某在学校内身穿校服与同学打交道,而在社会中衣着打扮时尚成熟,与多人发生过性行为,受所处环境的限制,周某某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外在表现,该部分证人证言具有片面性,缺乏证明力度,不能作为周某某身体发育状况的客观判断依据。
(二)关键证据未被采信
一审判决还采信了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生肖淑彬的证言,其于2019年10月6日给周某某做了妇科检查,表明就她个人的经验来看,周某某的发育符合十二三岁年龄段的发育。该份证据被一审法院采信,并作为被告人邹忠主观上“应当明知”的依据。而①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医学生理检查意见书》(医诊字[2019]第10号);②湖南省儿童医院于2020年1月6日出具的门诊复诊病例,这两份证据却被一审法院以“医学生理检查意见只是其中判断的一个方面,且该检查意见是在周某某遭到邹忠等多人奸淫数月后做出的,故不能作为认定邹忠不明知周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依据”不予采信。
没有理由对权威专业的鉴定意见以存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差为由完全不予采信,有悖于刑事证据的采信规则。
(三)新证据充分证明周某某的身体发育已经成熟
北京云智科鉴中心根据前述材料以及相关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于2020年9月7日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云智科鉴中心[2020]医字第56号)。该份兼具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新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周某某的性征发育在案发之时已经成熟。
第二、事实之辩:本案不存在强奸的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邹忠实施了嫖娼的行政违法行为。邹忠10月1日凌晨以招嫖的主观意志,通过周杨名等人联系卖淫女,在看过照片并被明确告知17岁后选择了周某某,从KTV陪酒后赶来的周某某衣着打扮成熟,面部带妆,在周某某性征发育成熟的情况下,邹忠与其只有简短交流,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周某某在出台期间较为配合地完成了性交易,后自行离开。
实质上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性交易行为,邹忠主观上以嫖娼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嫖娼的行为,在对周某某年龄的认知符合一般正常人判断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回归事实,厘清本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
第三、法理之辩:认定为强奸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原则
(一)邹忠主观上不具备“应当明知”的可能。
(二)期待可能性原理(结合一审判决书)
(三)一审简单客观归罪,罔顾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被告人邹忠主观上以嫖娼的故意,客观上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在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表明周某某身体性征发育已经超过了十四周岁,并在外在穿着打扮较为成熟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仅单方面考虑周某某的年龄而对一系列能够证明邹忠不具有应当认知可能的强有力证据刻意忽视,这实质上是客观归罪的错误思路,将邹忠嫖娼的行政违法行为直接认定为强奸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原则。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但是在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邹忠对周某某未成年的事实不存在认知可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对邹忠定罪处罚,实质上属于矫枉过正造成的冤假错案,应当尊重事实,还给被告人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
该案公检法的不作为、乱作为,是直接导致冤案形成的“无形之手”;对于邹忠家属正常向公安机关提起周某某家属的违法行为要求立案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问题,我十分赞同刘文华律师的意见,也是十分中肯的。我只是提一点,那就是要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抱有坚信,相信党、相信法制能给你带来春天。当下的这种状况也是黎明前的黑夜,不日光明就会到来!
法治记者:
陈律师,以您渊博的知识,能否概括说明一下邹忠案件的存疑、焦点等问题,您对当下法制环境、法制建设以及构建依法治国有哪些建设性的看法?
二审律师陈雄:
陈雄(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
好的。①、邹忠是在不明知女方年龄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嫖娼,不是强奸。
A、介绍卖淫者已经明确告诉邹忠卖淫女的年龄为17岁;B、邹忠本人从未自认明知;C、本案无法认定我“应当明知”;D、多名刑法专家审查后认为邹忠本人“不应当知道”周某不满十四周岁; ②、焦点问题就是基层法院“从”了省高院领导的“旨意”而没有坚持法律赋予的正义。③、疑点应该从县委书记杜登峰说起,在上海工作的周某某家属与杜登峰关系匪浅,导致该案出现“率性而为”的局面。这对祁东县法制环境建设十分不利,对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大政方针是相悖的,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法治记者:
针对目前国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你们是怎样看待这次具有划时代意义活动的?
家属:
我们家属对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来解决邹忠冤案抱有非常大的期待,整顿期间曾以信函、电话、网络举报等不同方式向整顿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反映诉求,渴望能在市县政法教育整顿中能真正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清除害群之马,整顿顽瘴痼疾,激发自查自纠解决枉法裁判等群众愁难急盼等具体问题,然而时至今日,整个县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却在雷声大雨点小,匆忙验收,草草收场。我们所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仍石沉大海,无任何回应,如此典型的形式主义只教育不整顿,实属党纪国法难容,受害百姓深恶痛绝,伤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和权威,值此在庆祝建党100周年之际祈祷公平正义之春早日来临。
· 只教育不整顿,伤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权益。严重败坏了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和权威,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伟大,光荣,正确!
对此,请求党中央对湖南衡阳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再启动、再验收,恳望中央政法委重派督导组进驻湖南衡阳。
愿权利关爱百姓,愿法律主持正义
法治记者:宝珍 赵东方
信息首发: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 让无罪的人得到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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